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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打击虚假诉讼须有合围之势
打击虚假诉讼不仅是简单地在追求个案的公正,更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杭州市检察院牵头创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使公、检、法、司“四力合一”,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组合拳。记者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15年浙江各级检察院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87件,案件总标的额高达3.8亿余元,对涉嫌打假官司的11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有52人被法院判刑。

  

  对于打击虚假诉讼,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虚假诉讼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还是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并不严厉,像浙江这样打出打击虚假诉讼组合拳的并不多见。有的地方,至今未见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例。这并不表明这些地方不存在虚假诉讼或者虚假诉讼的现象不严重,而是现成的法律没有被依法适用,让不法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应有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帮助各级法院从证据审查、机制把关等方面进行甄别。但在真正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旦感觉诡计被识破,常常主动撤诉,法官不会追究到底,而是让案件一撤了之。即使发现是虚假诉讼,也很少启动妨碍民事诉讼的处罚程序,更不要说把案件主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对公安机关来说,对于法院移送的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积极侦查的主动性也不高,检察机关对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也不够积极,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够及时处罚,所有这些,都客观上起到了怂恿虚假诉讼的作用。因此,要想减少乃至杜绝虚假诉讼,必须要求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在各个环节各司其职,合力打击。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还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也正因此,打击虚假诉讼不仅是简单地在追求个案的公正,更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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