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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印象,从律师到法官的流动


一、美国法院印象


作者康黎,法学博士,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2015—2016年,我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访学。在美期间,除听课、读书和写作外,我多次前往美国各地法院观摩,近距离地感受到了独特的美国法院文化。


建筑的“高大上”


建筑作为法院的外观乃留给人们的第一印象,是司法正义的空间。在我参观的美国法院中,无论联邦还是州法院,最高抑或基层法院,其都拥有相当出色的法院建筑。这些建筑要么是饱经沧桑的历史遗迹,要么是宏大巍峨的现代楼宇。在它们面前,不得不让人肃然起敬,一种庄严神圣感油然而生。法院作为“正义殿堂”(temple of justice)的所在,通过这种建筑外观顿时显得“高大上”起来。


开放的广泛性


在美国,无论联邦还是州法院,均敞开大门,对社会公众予以广泛开放。联邦最高法院甚至还设有游客中心(visitor center),为到访者提供参观指引和导游服务。就法院审判而言,除青少年及家事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公开审理,社会公众有权旁听。当然,不同法院的开放程度会略有不同,这体现在法院安检措施上。一般而言,联邦法院较之州法院在入内安检方面更为严格,例如我所参观的联邦最高法院(U. S. Supreme Court)和爱荷华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orthern Iowa District Court)均要求查验来者的身份证照,甚至需要解开皮带和脱鞋检查,爱荷华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还禁止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入内;而与此相反,弗吉尼亚州的费尔法克斯法院大楼(Fairfax Courthouse)和爱荷华州的约翰森郡法院(Johnson County Courthouse)则并不查验来者身份,约翰森郡法院甚至不设安检系统,任由人们自由进出。


被告人非羁押的常态化


在我所观审的美国刑案中,十之八九的被告人都没有遭受过审前羁押。这些被告人看似与常人无异,他们在庭审日身着西服或个性装,从正门步入法院大楼,在走廊与律师自由交谈,在法庭旁听区坐定等待法官传唤,在庭审时与其律师联席并肩而坐。因美国法庭上并无明确的席位标牌设置,也时常未固定控辩双方之席位,故而如若不知双方陈词内容,我们仅凭外观有时难以将控辩双方区分开来。被告人非羁押的常态化无疑成为美国无罪推定及人权保障司法理念的最好体现。


律师参与的普遍性


在美国的法院大楼里,无论楼道回廊还是法堂之上,随时可见一群忙碌着的律师身影。他们或独自悉心准备证据文件,或与当事人在庭外攀谈交流,或在法庭上滔滔雄辩。在我所旁听的几十则案件中,即便是轻微刑民案件,均有律师参与辩护或代理。这充分展示了美国律师及法律援助制度的普遍性,而这正是司法正义实现的重要保障。


陪审团的庭审特色


在美国法庭上,审判席的一侧区域端坐着一群身着便装、聚精会神听审的特殊裁判者,他们便是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jury),这构成了美国法庭里的一道独特风景。为了防止官僚专权,《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重罪案件中,人人享有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特色,更是美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美国的庭审陪审团一般由12名陪审员组成,之外还会有1-2人作为候补,以备不时之需。陪审员往往从当地选民名单、驾照或社保号码簿中随机抽取,然后经过特殊严格的遴选程序产生出最终的陪审员名单。陪审团在庭审中负责事实裁定,而法律适用则交由职业法官,二者相互制衡,最终产生出正义的判决。


 


二、从律师到法官的流动:一窥美国司法制度


   作者王安琪,J.D.,美国德克萨斯州律师。毕业于The University of Tulsa College of Law,并取得法律博士学位。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0届优秀毕业生。以执业律师身份在美国从事法律工作,现加入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方向为国际贸易、涉外法律事务和公司法律事务。


    从律师向法官的流动,在西方早有成熟的先例,这段时间引发法律人热议的“中办选拔办法”,是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狂潮的又一践行。虽不谈国事,不过关于这一制度在西方的实际运行倒是可以拿来小谈一下,着重论观察而少做评价。


    美国当然没有严密的公务员制度,并且作为一个两百多年来严格执行三权分立这样建国精神的国家,司法系统保持着表面上看起来可贵的独立。法学院学生毕业后,不需要面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条法律从业路线的人生抉择,取得律师执照之后,其职业生涯大多从律师开始。


有的律师受雇于私域执业律所,未来的法官很多都从这个群体中产生。有的受雇于政府,在公域执业,老老实实跟政府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本质上仍是律师。后者中一部分就职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一部分担任公设辩护人(Public Defender)。


    以私域执业律师来说,能最终成为法官的,大多已经是表现优秀事业有成的律师。美国劳动部数据表明,2015年法官的年薪中位数为$126,930,而律师的年薪中位数则为$141,920。不过这种单纯的数字比较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因为律师年薪数据来源既包括顶级的法律大鳄,也包括初入行的新人,而能成为法官的已经是律师行业里表现出色、收入也较高的那一批人。因此整体来说,做法官的收入是普遍低于当初做律师的收入。


所以为什么要成为法官?


    法官的社会地位高,不仅只是说说而已。其影响力能抵达很多领域和层面,也并非用于谋利或谋取便宜,至少在普通大众能够接触得到也看得到的领域,政府运作是相对公正透明和无差别对待的,少有权力运作的空间。大众对法官社会地位予以的认可和提升,是真正出于对这个职业的尊重和敬畏。而同样的,法官作为高素质的法律人,对其权力的范畴和使用,也有清醒的认识,并能公正的行使。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往好的方向发展。


    我在做州法院法官的实习生期间,对此就有深刻的感受。法官也是律师出身,是六七十年代为数不多的考进法学院的女性之一,充满智慧和进取心。本人来自军火商家族,刚刚换了一辆新的奔驰两门小跑车,哪天结束得早,就开着跑车找自己的珠宝商定制珠宝去了。相当一部分法官大概也并不太在乎薪水待遇,否则做律师岂不更有前景。所以大众很放心让有钱人去做法官和政客,不太担心他们会因金钱恩惠而被攻陷。


    法学院的学生很多都很熟悉这位法官,通过旁听庭审或做实习生等经历,得以亲身感受她的人格魅力,首先就对这位法官做出了高度评价,并且学生之间也会就法官的评价互相交流。法官的影响力已经到达法学院的教育阶段,并随着学生毕业后往各个领域的延伸,其权威也随之渗透。


    在法庭上,法官的权威也毋庸置疑。美国的庭审程序往往耗时而繁琐,一个案件多会经历数次开庭,每次开庭往往只是确定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这些小型的听证会被放到一个法庭日程(docket)里,法官开庭时集中就每个案件做出决定,因此每次开庭都会有很多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出席。大众得以频繁得接触到法官,不失为一个树立法律和法官权威的好机会。


    我所在的庭出现的当事人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社会较低层次,有次刚休庭时一对夫妻争吵起来,丈夫的巴掌马上就要落下来,被法官及时喊停并当场予以极其严厉和毫不留情的斥责,并声明如果违背的话会当即以藐视法庭罪将他逮捕。法官的如此反应一来是因为该行为违背了公诉良俗,更是因为在法庭做出这种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前一秒还目露凶光的人,在被呵斥之后立马变得老老实实,半句话都不敢再支吾。法官手里有权力,可以立即变现,但又知道界限在哪而使用得当,容易使人信服。


为什么要让老练的律师去做法官?


    与审判长带代理审判员言传身教的师徒模式不同,美国法律在社会上应用广泛,一旦产生争议大都倾向于诉讼解决,在大量案件面前是需要司法效率的,因此法官需要拿过来就能用。而另一方面,立国之初的保障人民民主自由的精神贯穿整个国家的始终。由资深的律师居中裁判,他们不仅熟知人情世故,作为整个社会的精英阶层,读过书,懂道理,对社会的运转和政治制度的完善都有洞察,因此对公平正义有着突破表层的更深入的理解,从而能够力图去维护一个精英群体所理解的公平正义。


    在做实习生期间,我得以旁听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庭审。事关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刑事法庭的气氛要格外严肃。民事程序中陪审团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而刑事程序中,陪审团是法定的,是宪法为保障人的生命和自由而赋予的权利。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而程序问题则由法官决定,如某个证据是否可以引入。美国的证据法已经形成一套成熟而完善的体系,何种证据可以引入何种证据不能采纳,都有着复杂而严格的规定。某个关键证据的介入,很多时候将左右着案件的走向。是否能及时提出反对(objection),由对方律师决定;而究竟是同意(sustain)还是不同意(overrule),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他的决定必须是谨慎的,因为这可能最终关乎被告的生命和自由。他的决定也必须是符合程序法的,因为这是他身为法官的职责。一个老练的律师,尤其是长期接触诉讼程序的律师,曾以游戏参与者的身份玩转程序,熟谙个中之道,更容易做出妥善的裁决。


    法官也并不仅只是需要作出裁决,工作内容也伴随着大量的裁判文书的写作。审级越高,文书的分量也越重。一些精彩和重要的判例,除了对当时的社会和政治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入选法学院教材,这些形形色色仍有约束力的判决或被推翻的判决,都为未来的律师们构建着一个个资深法律人关于社会和政治的理想,体现着他们的政治主张。这一点在宪法和行政法判例上,表现的尤为明显,很多精彩的判例洋洋洒洒,充满激情,法官也是整个大的政治体制下积极的参与者。法律人通过判决和司法的力量,根据自己的政治信仰,或扩大或限制政府的权力。这样大的司法权力,唯有交到深富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的人手上,才能保证立国精神传承百年。


法官的选举和任命?


    法官大多由律师中产生,一小部分来自法学界学者,后者的来源在美国最高法院似乎表现得更广泛些。每个州因各自为政,产生方式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两种:委派和选举。要启动这个程序,律师先从主动填写申请开始,或者由参议员等政客提名。委派取决于上级法官的认可,而选举则取决于律师是否受公众喜爱和信任。而无论由委派还是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后能否继续留任,仍然由公众投票决定。所以临近选举期时,律所外的草坪上常常能看到法官为自己拉票的小牌子。


    民主的两难之处在于:既要保持司法独立,又要照顾大众情绪。各州基于不同的考虑,对此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一部分州在法官的选举上坚持贯彻了政治色彩极强的方式,即以党派为标签,而相当一部分民众对自己归属的党派确实有着很高的忠诚度。超过半数的州则已经隐去了党派标签等政治色彩,以使民众相信司法不过度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为民众树立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信心。


    较低审级的法官大多有一定的任期,到了联邦法院如巡回法院以至最高法院一级,法官由总统任命,任期一般是终身的。如此一来,终身法官有了来自制度的安全感,外来政治力量对他造成的影响也小了很多。


    回到本文开始的地方,多数的法官产生自私域执业律师群体,包括民事律师和刑事律师,检察官却相对较少的成为法官。形成这种局面背后的因素之一,是在大量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为了力证被告罪名之成立,似乎已经产生了某种偏见而难以从中立的角度去衡量公平的尺度。非常有趣的一点是,现任的八位最高法院大法官(Scalia大法官刚刚去世,基于政治博弈还未产生继任者)之中,倒是有半数是检察官出身。


批评的声音?


同几乎任何制度一样,批判永远存在,有人的地方就永远有质疑和不信任。对于美国的法官制度,批判的角度大多来自对其公正性的质疑。在这个党派分明政客活跃的政治体制下,或者说任何一个政治制度下,政治影响力对公平正义的冲击,或许永远无法衡量。而一个新的外来的制度,能否扎根于中国的土壤,又能否产生所期望的积极的影响,当世的人或许无法看清。功过是非,总要留给后世评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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