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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做'不起诉'处理?



最近,有越来越多的人向我提出这个问题,我一是实在没有时间分别作答,二是生怕回答错了会误人子弟,但回想自己的职业历程:曾以笔面试双第一的成绩考入检察院、曾从事过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曾担任过国家公诉人、曾接受高检院的选拔到清华和美国深入研习过法律、也曾接受邀请,到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组试讲过检察业务的相关内容,所以觉得自己还是有一点点资格回答这一问题的。然而,又考虑到自己的理论功底可能还不够,只能从自己曾办理过的“不起诉”案件中选取一个较为典型的例证,随想随写,回答此问。

这起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缘起于有人举报某村民使用假币,辖区派出所所长即下令将其留置在派出所进行盘问,后该村民的妻子、父亲先后去派出所“要人”,也被“顺便留置”,这就符合了非法拘禁罪“一案三人”的立案标准。由于该村民“不积极回答问题”,派出所所长情急之下,用笔尖儿戳了两下他的额头。检察院介入此案后,派出所所长立即承认自己的错误,向村民诚恳道歉,村民也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检察院即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的种类,除“相对不起诉”外,还有“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囿于时间,不再赘述)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伪证”问题,也被问询到,所以在此结合另一起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一并作答。

某法庭庭长,将一名“抗拒法律”的当事人在法庭铐了一夜。我们在给这名法庭庭长作笔录时,其称:“我向分管院长电话请示过,分管院长在电话里批准了!”遂又找该分管院长核实,其陈述与该庭长一致,该分管院长是“业务型的”,曾先后担任过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工作经验丰富、资历很深,所以我们是客客气气地敲门进了他的办公室给他做笔录的,同时也恭恭敬敬地说:“我们完全相信您所说的,但为了从证据层面上印证和支撑一下,我们会马上去电信部门调取您和X庭长的通话记录单!”结果,我们是上午下班前给他做的笔录,下午快下班时,未见其人、先闻其声,“我来投案自首来了!我来投案自首来了!……”伴随着一连串儿的喃喃自语,他有些失魂落魄走进了我们的办公室……

通过这一细节,便可感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伪证”情节之严重性。

在职务犯罪的各个罪名中,我一直认为“玩忽职守罪”是罪责最轻的了,这个罪名其实就是一个“棉花底儿的筐”,严格来说,任何类型的职务犯罪均能落入其中,实现“软着陆。”

至于一些“滥用职权 伪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命案,能否被认定为“玩忽职守 情节轻微 (相对)不起诉”,则是较为深奥的命题了,我没办理过这样的案件,也没这样办理过案件,不敢妄议。

武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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