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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院:惊现一个工程判出两个造价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 张驰  郭昕怡

    近日,本社接到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举报,称其在两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受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正审判。建兴公司方面认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却因原告不同而迥异,致使公司蒙冤损失过千万。对此,本社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

案件回放

潘某向建兴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据建兴公司反映,2007年10月18日,潘某与江苏江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江中集团)谈妥,将其开发的位于江苏省泗洪县县城内的“泗洪衡山花园”小区工程项目,由潘某承包组织实施施工。因潘某不具备承接工程项目的资质,于是她以给付工程总造价1.5%的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建兴公司的资质,并以建兴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义与江中集团签约,承接了工程。

  为明确责任,消除建兴公司的顾虑,潘某向建兴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保证其承包该工程“自负盈亏”,“该项目发生的一切民事、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潘某承担,与建兴公司无关”。并以“衡山花园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建兴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后因其他原因,潘某只承建了衡山小区中的8幢楼。该8幢楼工程于2009年9月验收合格并交付江中集团使用。2009年12月3日,潘某自己编制总造价为4433.06万元的工程初步《决算书》,请建兴公司盖章报送给江中集团决算审核。后经江中集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总造价核准为3210.06万元。比潘某的决算少了1200多万元。潘某对江中集团出具的审核结果不满意,于2010年11月10日以报送给江中集团审核的工程造价4433.06万元的《决算书》为依据,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宿迁中院)起诉,将建兴公司告上法庭。随后,宿迁中院受理了此案,判建兴公司按照《决算书》中的4433.06万元,全额支付潘某。

  建兴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迫于无奈,建兴公司也以这份4433.06万元的《决算书》为依据,向宿迁中院起诉,将江中集团告上法庭。宿迁中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定江中集团按照工程总造价3210.06万元支付工程款。

  建兴公司认为,在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宿迁中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因原告不同而迥异,这不公正的对待致使公司凭空承担过千万的奇葩“差价”,于理于法都不能接受。

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泗洪衡山花园”小区工程项目其中一幢楼

  根据潘某的起诉书中显示,原告潘某经人介绍谈妥承建衡山花园小区部分住宅楼工程业务后,因自己不具备承接资质,故按照建筑工程领域的惯例,与被告建兴公司达成协议,挂靠被告的资质和承接工程。

  据建兴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后,是潘某自己编制了总造价为4433.06万元的《决算书》,因为当时合同是我们公司与江中集团签订的,所以需要加盖我们公司的章。而在起诉书中却说是建兴公司自己制作的《决算书》。”

  据潘某的起诉书中显示,原告认为工程是原告自己实际内部承包完工的,是被告建兴公司委托潘某施工的,原告只需支付工程款1.5%作为承包利润支付给被告即可。但现在被告建兴公司以其和江中集团对账已经历一年也没有任何进展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也没有及时通过诉讼等有效方式和江中集团确定应当结算的余款总额,从而导致原告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据建兴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反映,报审《决算书》经江中集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初审后,造价为3210.06万元,比潘某报审价少了1200多万元。

  “潘某不满意,理应请我们建兴公司配合,共同向发包方索要交涉或请第三方介入审定。可潘某非但不向发包方交涉,而且竟毫无道理地向挂靠方索要,并将我们告上法院。公司在潘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过程中,从未收取过一分钱,也从未干预潘某施工承包人的权利,更没有对潘某造成利益损害,潘某与建兴公司本应属于利益共同体,这二者怎能成为原、被告诉讼主体?潘某起诉建兴公司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建兴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记者仔细翻阅了建兴公司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等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在建兴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建兴公司作为江中集团将衡山花园项目全额承包给了乙方建兴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潘某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合同中对于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结合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执行是否合法?

  

记者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据建兴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反映,江苏省高院判决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3年4月23日,宿迁中院从建兴公司银行账户强行划款670万元,迅速执结了潘某诉建兴公司的案件。

  2014年9月2日,江苏省高院作出(2013)苏民终字第0075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宿中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发回宿迁中院重审。

  建兴公司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宿迁中院仍执意在最高院裁定中止执行之日之后的16天内强制扣划执行完毕,造成了我们的损失。”

  宿迁中院在江苏省高院再审判决前完成了执行,确实令人费解。对此,记者专门来到江苏省高院了解情况。

  江苏省高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裁定书需要先到省高院再到宿迁中院,可能宿迁中院执行的时候还没有收到最高院的裁定书。肯定没有违规。

  “现在这个案子还未结,又上诉到高院了,如果说建兴公司胜诉了,那就要进入执行回转程序,这钱还是要执行回来的。”江苏省高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据建兴公司知情人士透露,潘某在收到法院执行的工程款后,便第一时间将自己名下的资产悉数转移。

一个工程 两个造价?

  

记者来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据建兴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反映,接到宿迁中院传票后,公司迫于无奈,只好以潘某提供给法院的那份报审《决算书》为依据,向宿迁中院提起了对江中集团的诉讼,并书面请求宿迁中院中止对潘某诉建兴公司一案的审理。

  “因为两个案子的争议核心就是工程的造价总额到底是多少,所以应该是待法院判定工程造价后再审。但是宿迁中院对我们公司的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8幢楼工程造价鉴定未出结果前,先行对潘某诉建兴公司案作出判决,就连当时我们为其缴纳的税款也未剔除。”建兴公司相关负责人无奈地向记者诉说。

  2016年12月19日,宿迁中院同日分别对两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的理由和结果与之前的判决相差无几。建兴公司对等待了两年之久的判决感到失望又气愤,他们再一次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对此,记者来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工作人员经协调后告知记者,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建兴公司认为,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却因原告不同而迥异,两次判决结果竟然相差千万,这种自相矛盾的判决,有何法律依据?建兴公司在此工程上没有一分钱收益,却无故支出千万余元的工程款。

  建兴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宿迁中院在受理这两起案件时,于法于理均应并案审理,然而却视我们的请求于不顾,把针对同一个法律事实的两起案件分开,在原告潘某与被告建兴公司的案件中,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荒唐且错误地将建兴公司报送给江中集团审核的《决算书》,认定为建兴公司与潘某的实际结算书,以潘某编制的造价认定为项目造价。但是在原告建兴公司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审理中,涉事标的一如既往同是衡山花园项目,宿迁中院却不再依据这一份《决算书》定价,而是依据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给出的造价,这中间差价高达千余万。建兴公司在两起诉讼中身份分别是原告、被告,但都是针对衡山花园同一标的的造价而进行的诉讼,得到的结果却都是建兴公司方面败诉,并为此付出了过千万的工程“差价”。建兴公司创始久远,资质雄厚,在行业内有很好的口碑与实力,没想到,现如今面对同一个工程,同一法院在审理中执行两个造价认定标准,因此造成的工程“差价”却要建兴公司来买单,实在是无法理解,无法接受。

  本社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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