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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春来:台北地方法院听审见闻录及反思

来源:梅春来律师的新浪博客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808cbd0102xqr5.html

台北地方法院听审见闻录及反思

台湾司法见闻(一):【安检问题】去台北地院旁听,有安检门也有警卫,但我是背个旅游包直接从安检门进去了,他们不会对人和物进行特别安检,也不用核查身份并予以登记。在台北地院,安检门类似于我们大陆的超市出口,只要没有报警声音,警卫是不予特别管制。除了警卫之外,台北地院还会有司法志工,类似于大陆的社会义工,他们的的职责是给一些普通民众提供服务咨询,因为北台地院一楼的诉讼服务大厅真的很大,需要有人做这份指引。



台湾司法见闻(二):【立足于服务】台北地院诉讼服务大厅就像大商场一样,有休息的地方,也有喝水的地方,甚至有银行的自动框员机,功能很齐全,大厅有收文窗口、羁押递件窗口、及收款付款窗口,羁押窗口可以提供嫌疑人羁押时由法院临时指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整个诉讼服务大厅主要的服务标准是所有的当事人进来之后,可以一条龙全部办完,不像我们这边,有些法院为复印一張纸要当事人跑几条街的事情出现。





台湾司法见闻(三):【法官名字公示】台北地院有民事庭、刑事庭和侦查庭,侦查庭相当于羁押庭,犯罪嫌疑人要不要羁押或准予保释由法官裁定,但侦查庭是不给旁听的。台北地院的法庭法官席和原被告及证人席位与大陆一致,法官身后上方是天平,天平中间是法棰,象征法官审案和裁判公正,我们大陆法官身后上方是国徽,代表国家执行审判权,两者含义有差别。台北地院法官袍为蓝领黑袍,律师袍则是白領黑袍,检察官袍是紫色,一律都穿,有别于我们大陆这边。台北地院民事庭门口设报道处,有值守人员一名,主要是核实原被告及律师到庭情况,法庭上审判长、书记员、通译全部诠刻姓名于铁牌之上,可以让所有参与诉讼和旁听的人都清楚的知道案件是由谁在处理,这一点很公开透明,不像我们这边只挂着审判长、审判员的铁牌却没有名字,让旁听的人根本不知道法官是谁,台湾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台湾司法见闻(四):【女法官声音很嗲】由于北台地方法官的姓名都公示在法庭的铁牌上,因此,我很清楚我旁听的这个法庭的审判长是梁梦迪法官,老实说梁梦迪法官真的很漂亮,可以与林志玲有得一比,林志玲比梁法官年龄要大多了,所以梁法官青春气息直溢,再加上梁法官声音真的很嗲也很娇柔,令人难忘记,我总是记得梁法官每次说话总是习惯用手摆弄一下长发:“许先生,我已经听几天的证人陈述,相信你委任的律师一定会向你介绍本案专业意见,这个案件赔偿30万这样子可不可以啦”?“那梁先生,他巳没有工作啦,但他还是有诚意来赔啦,可不可以这样子结案,让大家回归正常生活,不需要再为这件案件影响到各自的生活情趣? 梁法官说话的语态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林志玲和蔡依林说话的神态就知道了,不是故意这么嗲,是因为她们日常的说话的语态就是这样子的。

台湾司法见闻(五):【言辞辩论】台湾实行的是言辞辩论原则,采当事人主义,比如梁法官审的这一宗案件,大致案情是许先生与梁先生妻子有染,梁先生报警,警察出警,在这个过程中,许先生迫于当时事态与梁先生达成一份补偿100万元台币的协议,事后,许先生认为当初签订这份协议是迫不得以,现提告要求撤销,根据庭审情况,梁法官已传召多位证人出庭,今天审理的仍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传召一位当初处理过他们事情的警员出庭,以确定协议是否受欺诈或胁迫。类似案件换在大陆审就非常简单,只要协议上有原告签名,法官往往会以原告无证据证实协议是受欺诈或胁迫签订,故对其撤销主张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但同样的案件,台北地院是每个证人都必须出庭,而法官则必须主持开一次庭让双方都有盘问的机会,直到双方所有的诉讼证据及言辞陈述当庭全部开示完毕。

台湾司法见闻(六):【言辞辩论的优劣】我们这边曾有法官说,他很欣赏这种言辞辩论,曾经在自己的庭上试行过,但发现实在太啰嗦也太浪费时间,最终放弃试验。确实台湾这种让每个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一定会拖延诉讼的进度,以我们的角度看证人和当事人的说法很多都是废话,判决结果一清二楚,为何非得听这些废话来浪费时间云云,以前我也认同,因为当事人的话从我们这些专业人士来讲确实很多都是无关重要的废话,但这次台湾听审让我有新的思考,比如这起案件,梁法官说已听审了好几个证人的陈述,这意味着已开了好几次庭,但从原告的态度看,他已经开始接受这个案子他赢不了的事实,从普通当事人的角度讲,他认为在当时梁先生报警并以刑事提告的方式让他在恐慌之下签订了补偿协议肯定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因此,协议存在胁迫的情形,此案原告律师重点询问警方在处理时有没有第一时间告诉原告他有委任律师处理的权利,有没有履行类似于米兰达规则的告知,被告律师则着重询问整个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梁先生有没有不当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原告签订协议,针对这些问题,出庭警员回答,告知是在第一时间就对原告说了,警方出警处理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未发现梁先生有威胁的情状,但当时原告许先生非常不自在。

相同案件,我们大陆法官仅凭书证判断,但台湾法官则遵循当事人的要求全部传召证人出庭,让各方当事人出尽所有招数,最后由法官在主持调解时适时对胁迫的法律概念作了释明并告知了以往的相关案件处理的结果,原告许先生同意赔偿,但提出希望减少赔偿金额。这种言辞辩论虽然程序冗赘,但通过多次庭审无疑会让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当事人慢慢接受对其不利的事实,而反观我们的审判,虽然快速,但当事人却固执地认为自己明明是受胁迫的,而法官为什么不让我说话,为什么不传召证人出庭说明,为什么法官老是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我的说话?所以这个判决是不公正的,法官是武断的,法官对我是有偏见的,然后就是上访投诉了。

因此,我观察的结论是,司法的公正性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过程。台湾法院针对这样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一定与大陆法官的判决结果一致,但台湾法官允许当事人出尽所有招数、并耐心听取当事人所有与本案看似无关的废话,且全程庭审程序公开透明,即使最终仍判你败诉,当事人也自然就没有多大脾气,因为,双方在一审的时候所有的诉讼招数都用尽了,所有的话都讲过了,所有质疑和否定性意见都听取过了,最后能不能赢不用判决,相信他自己都知道结果了,还有什么好上访或投诉的?

反观大陆司法,法官常说,原告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话,或法官总说这个问题你已讲过了,不要重复等,法官总是不断地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往往已在当事人心里激起一肚子闷气,再领到一个对其不利的判决,其效果不亚于点爆闷气的导火线,当事人总是会说,你说我证据不足,那我开庭讲话的时候为什么不让我发言?你都没有听过我的意见,怎知我的证据不足?所以两者对比,虽然裁判结果一样,但庭审过程不一样,判决的说理过程也不一样,导致了大陆这边的当事人不接受判决,不认可判决,甚至根据庭审法官打断他的发言而迁怒于法官审案的不公正,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纵观大陆这边,有关这一类的研究,仍是相当缺乏,法官们总是抱怨明明我的判决毫无问题,为什么当事人非得坚持到处上访投诉,其实就像上列梁梦迪法官主审的这起案件一样,当事人认为受到“胁迫”与法律上受到“胁迫”是不一样的,法官天天审同类案件,司空见惯也习以为常,而当事人可能生平第一次踏足法庭,要让当事人慢慢接受法律上的“胁迫”概念是需要有个过程,我们始终缺失了这个过程。而台北地院这种连续传召证人分数次开庭的做法相当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我认为法官是早就知道案件的结果,但开庭是目的不是直接告诉当事人结果,而是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法庭上是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法官会关注是否会因先入之见的原因而忽略了有关案件的重要事实,他们这就是通过这种庭审过程让当事人慢慢接受法律到底是什么样的?所以台北地院或言辞辩论的作用主要的功能是让当事人慢慢理解并接受法官裁判的理路和理解并通过庭审教育或改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而我们大陆法官仍停留在将案件尽快审结为目的,对庭审的宣导功能鲜有足够认识。

台湾司法见闻(七):【消极的近乎是复读机的审判长】台北地院每个法庭审判官、原被告、证人席各有一台电脑显示屏,刑案被告人与律师是坐一起的,还有一个供所有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大屏幕,民事案件没有这个大屏幕。开庭时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双方的言辞陈述,庭审准备就绪后,梁梦迪法官会问原告律师:“你准备好了”,原告律师回答,“我准备好了”,然而梁法官就说,“你可以开始了”,接下去就是原告律师询问,梁法官对律师的询问和证人的回答予以复述并指导书记官记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官的复述并非只是说给书记官听,而是说给法庭上所有的人听,因为法庭是有录像设施的,审判长主持的庭审必须保证复述的内容准确、清晰、完整。法庭的整个询问过程全由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官不询问也不干涉,但会对双方陈述含义不清的地方要求进行一步说明并再次复述并记入笔录,所以庭审有时会看到,当事人或律师会重新要求变更说辞,然后审判长就说好、好的,然后再根据变更后的说辞再复述一次,说完以后再对发问一方说,可以继续之类的话语。

刑事案件的庭审审判长的工作也是一样,但两边陪席法官却很忙,他们不断根据双方询问出现的情况核对书状并记入,不像大陆陪审法官老作无聊状。从上述可见台北地院的法官在法庭上相当消极且无任何强势作风,他们的强势是体现在判决书中的法理阐释。整个庭审法官除了复述外,很少直接打双方的断陈述或强行插入问话,这也有别于我们这一边的庭审,我们虽说也采当事人主义,但法官仍把控法庭进程,甚至以法官对法庭的掌控能力来判断其专业水准,两者差异究其原因恐怕也是言辞辩论的原故。

台湾司法见闻(八):【法官的语气】与香港的精英主义不同,台北地院法官们说话的语气普遍温和、恭敬有礼,对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律用姓冠以先生的称呼,对证人的称呼也是同样,甚至对刑事嫌疑人也一律给予先生的尊称,法官的用语经常是“梁先生,你还有什么话要说得吗?许先生,你需要要说吗?这样子可不可以啦?是这样子吗?麻烦你可以再说一遍吗?我不是很明白你刚才的意思。梁先生,你提交的这份书状事先有交给律师看过吗?如果没有交给律师看过你现在可以撤回与律师商量一下书状的内容是否需要补充或修改?今天庭审就这样子啦,两位律师可将庭审情况整理一份书状交上来,如果没有其他的事,各位可以退庭了。

台湾司法见闻(九):【证人出庭的差旅费】梁梦迪法官主审这个民事庭因有报警,于法院有传一名警员到庭作证接受原被告质证,质证完,梁法官说得很客气,她会说,很不好意让你麻烦了,你需要日旅费吗?那个出庭警员证人说要,梁法官当庭签发一張单子让他楼下领款,此举让我羡慕不已,不像我们这边老强调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就是不给点实际的。

台湾司法见闻(十):【国民观审制度】台湾有国民观审制度,就是我们的人民陪审制度,但人家有干货,观审员的多数意见对法官有拘束力,法官若不接受则必须在判决书中给出理由,这种做法很实在,也符合司法公开原则。同样的制度人家往实里玩,咱往虚里面玩,差距就在这里。

 

台湾司法见闻(十一):【法院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法院给不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我们曾经引起争议,台北地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就有个告知牌,说明法院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以诉讼程序为限,不涉及实体法律与具体个案。这种做法明确了法院的职责边界,很清楚也很明确,效果也好,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台湾司法见闻(十二):【安检的自由】去台湾司法院,因无开庭所以没进去,然后我去了最高行政法院,都是背个包直接进去,逛了一圈没人搭理感觉和台北地院差不多于是就出来了,自由的跟逛商场一样。

台湾台北地院绕了一圈再看安检的存废,我认为不仅是司法制度那么简单,还涉及司法文化和公民素质教育等问题,就司法制度层面是如何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的意识,不能老是高高在上的虚假。司法文化涉及到如何让普通公众对司法有着最基本的信赖和尊重,台湾是做法是一边对自身形成的“科员法官”和“恐龙法官”予以无情的批判改进,另一方面加大司法的透明度和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就像我听审的这几宗民事案件,当事人老是有话讲,时间都超过了中午1230分了,但法官仍笑咪咪地在说:“好、好,请继续”,没有半点焦灼的表现,这些都是司法公信力形成的基础,法官不仅对原被告客气,对我这个旁听的人也同样以微笑的方式与我点头示意,表示他有注意到我,同样的场景,我们这边的法官可能会一脸严肃的盘问一遍,然而再给予警告式的提醒,总会让旁听者感觉到自己的尊严得到了冒犯。

所以,司法公正性不仅体现在法条的科学性与严谨性,还有很多的细节可以让人体会到法庭是公正的。比如法官对当事人的尊称及当事人称呼法官为“庭上”。据我所知台北地院法官对自己则称本院,香港是称本席,大陆这边很少听到法官的自称是什么?当然,我也不知道我们这边的法官在法庭上该怎么称呼自己,这个问题好像我们还没有研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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