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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改判观点:新合同被解除,旧合同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导语

当事人在订立新的合同取代原合同后,却并未履行,继而解除了该新合同。那么当事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旧合同呢?


最高法院:新合同被解除,旧合同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6)最高法民再422号



作者:刘桢

微信:13810614462

单位: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


相关案情


2011年11月4日梁海锋与蒲海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世纪新城小区房屋还款合同》,约定蒲海勇退出项目,梁海锋支付款项,项目由梁海锋经营。2013年11月9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梁海锋退出合伙项目,蒲海勇支付梁海锋1200万元。双方并未履行《协议书》的约定,梁海锋主张解除《协议书》。蒲海勇主张按照2011年11月4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世纪新城小区房屋还款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2013年11月9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具备解除条件而失去拘束力,故2011年11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13年11月9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内容与之前有关蒲海勇退出合伙、梁海锋支付款项的《股权转让合同》等合同约定截然相反,系对之前协议、合同的全盘否定,双方实际上是以签2013年11月9日《协议书》的行为,废止了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等有关退伙性质的合同因此除非双方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否则,解除了2013年11月9日《协议书》,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对应的《世纪新城小区房屋还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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