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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教授访谈录(上) | 求学生涯:从台大到慕尼黑

王泽鉴教授,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曾任台湾大学法律系主任,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著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物权》《债法原理》等。


编者按

本文为即将出版的《中华法学家访谈录》(何勤华、黄源盛主编)一书的节选。采访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师于明、李明倩、王捷,采访时间为2015年5月。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为本次采访提供的帮助。


要  目

一、台大求学

二、留学德国

三、任教台大

四、法学著述

五、大陆法学的展望

六、学者与法官


台大求学


于明

非常感谢您能接受我们的访谈。您能不能首先谈谈您上大学之前的一些情况,尤其是在您的少年时代,有没有一些对于您后来的研究有影响的事情呢?


诞生在1938年的台湾。那还是抗日战争的时期,台湾也还完全是一个农业社会,我们家在农村地区,过着很平静的生活。当时最大的改变就是二战的结束,台湾回到了中国的版图。我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接触中文,早年都是学习日文。


现在想来,有两件事印象深刻。第一件事情是,那时候我们家住在一个煤矿的边上,爸爸在煤矿当主任。煤矿有一次发生瓦斯爆炸,死了很多人。那些尸体都摆在煤矿前面山坡上,死的人家非常悲惨,晚上都是一片哭声。那时候我看到这些劳动者的悲惨情况,就非常的难过。这些经历也直接影响了我后来的研究。台湾最高法院曾经有一个判决,争论《矿场法》提到的矿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应该优先于抵押权?也就是说,矿场倒闭的时候,到底是旷工的工资优先还是抵押优先。最高法院判决,矿工工资优先于一般债权,但不优先于抵押权。当时,我就写过一篇文章《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提出矿工工资应当优先,因为这其中沉淀着劳工的血汗。此外,我在台湾大学也是第一个教劳工法,培养了一批研究劳工法的学者,还参与了劳工工资保障方面的立法。我想这些都和少年时期的一些经历有关。


另一件影响较大的事情是,我小时候跑去附近看电影。在看电影的时候,突然军队把整个电影院包围起来。那是白色恐怖的时代,一些人就被军车抓走了,这在我当时看来是很可怕的事情。当时丝毫没有人权保障的观念。这两件事情都发生在我念小学的时候,劳动者的不幸和政治上的迫害,都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于明

您在后来选择攻读法律专业,是否和这些少年时代的经历有关呢?

在初中、高中的时候学习还不错,但我不是很用功的人。不过我有一个特色,就是喜欢看杂书。我在高中时候很喜欢读历史。本来我是想去学历史专业的,研究汉族与边疆民族的交通情况。但后来我在报名的时候碰上我表哥,他建议我不要念历史,还是念法律比较好,我个人也觉得不错,于是就选择了法律专业。当然,刚才我说到的两件事情,一个是劳动者的不幸,一个是政治上的恐怖,也都有潜在的影响。因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人权的维护,都需要法律制度上的改进,因此这些经历是有影响的,但不是那么直接。


于明

您在进入台大后的学习状况是怎样的?比较爱读哪方面的书呢?

时我是第一名考上台大法律系的,虽然我不是很用功,但喜欢看杂书。这个中学时代的兴趣一直延续到大学。我当时喜欢看像《管子》一类中国古代的书,但也对英文下了不少功夫。我在上高中的时候看Times就基本上不需要字典了。到大学后看了一些英文的法律书,像卡多佐的The Nature of Judicial Process、庞德的Jurisprudence和霍姆斯的Common Law,我在大学的时候都读过。当时很多同学都还没有听说过这些书。有时候同学聚餐的时候,看见我来了,会开玩笑说Roscoe Pound来了,因为我喜欢读庞德的书。


于明

您进入台大法学院之后,有哪些老师给您授课呢?有哪些印象特别深刻的老师?

1945

年以前,台湾只有一个大学,就是台大,当时是台北帝国大学。之前日本有九个帝国大学,七个在本土,包括东京、京都、北海道等;两个在殖民地,一个在汉城,一个在台北。那时候没有法律系,只有文法学院,文法学院里面有很多法律的课,书也很多,老师也不错。台大真正有法律系,是国民政府来了以后才设的法律系。很庆幸的是,那时候法律系的师资非常好。因为有两批很好的师资。


一批师资是台湾有很多人到日本当法官,他们大多是东京大学毕业的,在战争结束后就回台湾,在台大教书。像蔡章麟[1]、戴炎辉[2]、洪逊欣[3]他们几位,都非常优秀。他们的优点就是把日本法学带进台湾。所以那时候台湾的法学书都非常好,洪逊欣的《民法总则》和《法理学》,戴炎辉《亲属继承法》,蔡章麟的《民事诉讼法》,都非常好,已经跟日本的水准一样了。所以台湾的法学基础非常好的一个原因就在此。


另一批师资是从大陆来的,那都是大陆很伟大的学者。像民法的梅仲协先生[4]、王伯琦先生、刑法的赵琛先生、宪法的萨孟武先生[5],都给我们上过课。还有像史尚宽、胡长清、陈瑾琨、黄佑昌这些人的书,也都被带到台湾。所以那时候在台湾,我们一开始念的书都是最好的。虽然台湾的法学之前一无所有,但这些老师却带来了最高水准的书,现在一些书都比不过。那时候台湾法学的人不多,但来的都是大陆最好的学者。

 

于明

您在读本科期间,最感兴趣的科目是什么,当时就是民法吗?

年台湾最发达的法律当然是民法和刑法。那时候还在戒严,宪法还没有真正实施,行政法也不怎么发达。民法最发达的原因,首先和日本人在台湾的统治有关。日本人统治时期在台湾建立起一个资本主义的基础,比如说公共设施、铁路、公路、电讯,银行等。第二个重要的原因是,从清朝到日本,虽然政权一直在更迭,公法在更替,但私法可以保持不变。这和罗马法一直是公、私法分开的特点有关。所以那时候的台湾,资本主义刚开始,经济起飞,民法很发达,公法很萎缩。


 

从比较法来看,这有点像德国和法国的情况。法国早期的行政法很发达,但德国早期的学者都遁入私法。当时伟大的学者萨维尼、耶林等,都遁入私法,因此德国真正的成就在私法。而台湾民商法的发展也和德国的情况相似。当时像梅仲协等出国留学的人都是念民商法。我后来考上教育部的公费生,到德国去念书,去拜访梅仲协老师。梅老师就说,你过去要念民法,民法是德国法学的精华。所以我到德国后就跟着老师开始学民法。

 

于明

那进入研究所阶段之后,已经把民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了吗?

时候台湾大学的研究所刚成立不久,我们班上只有六个人,现在大概都要上百人。当时也没很多科目,所有科目都加上“比较”二字,像比较民法、比较刑法、比较商法。全部都是直接读德文书,因为梅老师强调德文。那时候的老师都会德文,留日的老师也都会德文,像梅仲协先生、蔡章麟先生。蔡章麟的德文非常好。因为当年到日本念法律,东京大学有三个系,一个是英美法,一个是法国法,还有一个是德国法。台湾在殖民地的时候,老师去日本大部分选德国法,有一些人选英美法,但是没有人选法国法,所以他们德文都非常好。不一定讲的很好,但是都会看。所以当时台大法律研究所,就变成了德国法研究所。一个礼拜要念12个小时,学生最后毕业都会看德文,所以台湾的硕士阶段实际上就是读德文书,我到德国的时候看德文就没有障碍了。我到德国去的时候,开始就能用德文写简单的文章,我登在AcP(《民法实务档案》)有一篇小文章,那是我在拉伦茨的seminar上报告的文章,写的很简单,但我也很自豪,因为那是中国人第一次在AcP上发表文章,它是德国最好的杂志。

 

硕士的情况就这样。我硕士没有念完,就考上了教育部公费生,就直接去德国。从1960年代开始,台湾开始向欧洲派留学生。台湾法律之前都是受日本法的影响,老师都是从日本回来的;即使从欧洲回来的话,也不是去当学生的,而是去做短期的研究。从1963年开始,台湾教育部开始派留学生出国。我考上了去德国的名额,还有一个翁岳生[6]大法官,我们是几十年的好朋友。另外一个因素是德国的DAAD奖学金,就是现在的德国学术文化交流教学金,那时候给十个名额给台湾。奖学金申请需要懂德文,我当时在台大法律研究所读德文,所以符合申请条件。当时主事的人是俞叔平[7]先生,我们都要感谢他。他是中德协会的总干事,负责这个项目,把十个名额中的八个给了台大法律研究所。所以我们就这样去了德国。俞叔平先生是维也纳留学,在台大教书,那时我们到德国念书也受到他的影响。


所以1964年到1965年的时候,有10个或11个台大法律系的学生同时在海德堡大学读书,比如说翁岳生、施启扬[8]、戴东雄等,都是我在德国的好朋友。这些人后来都回到台湾,对台湾的法律发展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比如翁岳生是研究行政法的,他以后起码指导了50篇以上的硕博士论文。所以行政法的学者,基本都是他的学生,他是第一个在台大教行政法。施启扬后来也当过行政院院长、司法院院长。这些人大多都回到台大教书,法制史、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都在这个时候发展起来。所以那个时候,在台大教书大概起码有十几个留德的博士,现在都退休了。这就是台湾法德国化的过程。


那时候我们写了一些书,研究德国法的原典。就像潘德克顿法学有一句名言,zurück auf Quellen,中文就是“回到原典”的意思。当时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主张回到原典,按道理它应该去研究日耳曼法,也就是研究12世纪到15世纪的ius commune,但它越过那个时代,直接研究潘德克顿。潘德克顿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Institute),一个潘德克顿(Digest),也就是回到原典,集其大成于萨维尼的《占有论》。所以我在德国第一次开始读,就是读萨维尼1804年写的《占有论》。在海德堡大学的时候,有同学让我来做个报告,我就是报告的萨维尼,所以我当时读了很多萨维尼的书。萨维尼写《占有论》的时候才23岁,这本书使他当了柏林大学的校长。因为这本书是以一种新的方法重新组合了潘德克顿的学说,变成了一个方法论的创始。

 

留学德国

 

于明

你到德国后,一开始是到海德堡大学,后来转入慕尼黑大学,当时是什么原因呢?

 

初去海德堡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当时大多数同学都是去海德堡,这样刚去的时候,大家在一起,可以有个照顾。另一个原因就是海德堡是历史很悠久的学校,有六七百年时间了,像黑格尔、普芬道夫都在那里读书或任教,当时也有很多有名的教授,而且校园也非常漂亮。那么,后来为什么又跑到慕尼黑去了呢?首先一个原因还是在海德堡的台湾学生太多,城市很小,天天碰到的就是这些人。那时候大陆学生很少,都是我们台湾学生。十几个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吃饭,总是讲中国话,这个环境不太好。当然,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拉伦茨教授在慕尼黑大学。蔡章麟老师介绍我到慕尼黑去,可以跟拉伦茨教授学习。


我到慕尼黑后,和拉伦茨教授并不认识,我想一个好的方法就是听课。听了一段时间课后,我就去敲门拜访他,请求跟他写论文。拉伦茨教授当时说,既然你在听我的课,那你下学期先做一个报告好了。那我问报告什么内容好呢?他说你就说点台湾民法的事情好了。当时日本的北川善太郎,已经在跟拉伦茨教授写学说继受。北川写的是日本的民法继受,拉伦茨教授就让我写一个台湾的继受。这是我写的第一篇论文。写出来以后我就发现,当时台湾的法学和日本差太多。因为北川写的是一个方法论的文章,已经有方法论的意识了,而我只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叙述而已。就像现在台湾的留学生到的过去的话比大陆学生占优势一样,因为台湾有很多判例和学说足够写论文的材料,而大陆这一点还不够。


报告做完后,我就主动跟拉伦茨先生说,我要跟他写论文,他也很高兴的答应了。拉伦茨教授还把我的那篇报告主动投到AcP去发表。有一天,我在法学院碰见拉伦茨先生,他说我的那篇文章和北川的那篇文章登在AcP上面了。这都要感谢拉伦茨先生,在当时要我自己是不会去主动投稿的。后来我又写过一篇《台湾债法的修正与德国法的发展》。我请拉伦茨的学生普洛兹(?)帮我改一改,他又把文章拿给拉伦茨先生看,先生又帮我主动投到AcP。那是我的第二篇文章,也是那一期AcP的首篇文章,也是拉伦茨先生帮我拿去投稿的。他说不然的话,论文发表排队要排很久,他去投的话,很快就出来了。


我在确定跟拉伦茨教授写论文后,就开始考虑论文的题目。拉伦茨教授问我想写什么题目,我说我还没完全想好。他说那你先拟五个题目给我看看。那我就去读书,几个礼拜以后拿了五个题目给他。他看了以后说,你德国法还不错嘛,那就帮我选了一个题目:解除契约的法律效果。德国民法327条解除契约是一个很简单的条文,但这个条文并不好写。德国解除契约的构造是建立在合意解除之上,然后它准用到327条的法定解除上。因此这就涉及一个准用的问题。于是我就开始很认真地读那些准用的书,对我的帮助很大。另外,合同的解除也是一个判决的问题,所以我也学着多读判决和法学方法,然后开始读拉伦茨先生的书,包括解释学和判例研究。后来回到台湾,就开始把解释学和判例研究慢慢应用起来。所以我想,跟一个老师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断读他的书,学习他的方法。我从他那里学到很多重要的方法,所以我非常感谢他。


除了方法外,拉伦茨教授对我的另一个影响就是他非常用功。拉伦茨先生26岁就当教授。当时很特殊的是,他只有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及格,以后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就没有考。因为那时候的空缺很少。拉伦茨的老师宾德(Binder)是个伟大的法学家,他为帮拉伦茨争取一个教席,就把他放到基尔大学去,把胡塞尔赶走。胡塞尔是犹太人,所以这段时间也使他很受批评。当时拉伦茨先生只有二十七岁,但已经写了很多文章,影响很大。魏德士(Rüthers)那本《法理学》实际上就是在攻击拉伦茨和卡纳里斯(Canaris)的客观规范说。当时拉伦茨和福斯特霍夫(Forsthoff)、还有卡尔·施密特(Karl Schmidt)就攻击赫克(Heck)的利益法学派。赫克在1912年发表《法律解释论》[9]之后,在1920年代写了一本《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10]。后来奥特曼(Oertmann)又写了一本《法学上的利益和概念》(Interesse und Begriff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现在大陆很多学者也都是从这些早期的书读起。拉伦茨等人对赫克的攻击,也使得赫克最后很悲惨。他本来因为利益法学说享有盛名,但最后忧郁而死。因此拉伦茨这些人也不得谅解。魏德士后来写了他的《法理学》,就是严厉地攻击拉伦茨的“客观规范说”。

 

朱晓喆

为什么我们今天很少有人谈起拉伦茨的这一段经历呢?

为这一段是德国法学界不太好的历史。从1933年到1945年,重要的法学家卡尔·施密特、福斯特霍夫、拉伦茨、西贝特(Wolfgang Siebert)都参与其中。这里就有一个法学自身的反省,为什么法学家不能不受到这些影响。当时这一状况还造成德国法学的一个很大的困境,就是很多伟大的犹太人都逃走了。像施莱辛格到美国去,奥拓·弗洛伊德到英国去,还有马克斯·莱茵斯坦也到美国去了。所以美国法在1930年代的一个变动,就是德国的犹太移民把德国法体系带到美国,使美国法进一步体系化,出现了像卢埃林这样的法学家。还有学者专门写过书,就叫《被放逐的法学家》,指的就是犹太人。因为这个缘故,拉伦茨先生后来受到很多批评。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目前重要的法学家,都是这些人的学生。当年这些德国伟大的法学家,像福斯特霍夫、毛拉赫(Maurach)、维亚克尔(Wieacker)、拉伦茨这些人的学生遍布全德国,一直都支配着主流的学说。但魏德士这个人也很有正义感,他写了一本书叫《无限制的解释》,里面访问了很多人,也专门访问了拉伦茨。他说写作这本书的目的,不是要说我们的德国法学家怎样不好,而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得到教训,了解为什么这么伟大的国家,在这个阶段会产生这样的事情。所以这本书的意思就是说,法律解释不能采客观规范的意思,而需采主观的方法。当然,关于主观还是客观的方法,仍有很多的争论。但客观规范解释一直是拉伦茨的见解,而且一直到现在的德国,包括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等法院都采用这个学说。


于明

王老师你刚刚讲到很多德国法学的发展对您个人的影响,那您个人觉得德国法学这些年来对于台湾民法学的发展的影响,最主要有哪些方面?

想德国民法对于台湾的影响主要是教科书和理论的继受。台湾和大陆不太一样的地方是,台湾的民法典跟德国民法典是一样的,所以继受比较容易,没有什么困难。台湾继受德国的民法,最重要的是两个制度。一个是法律行为的理论。德国是物权无因性。而台湾之所以后来接受物权的无因性,主要是受我的影响。我写了很多文章谈这个问题,他们以前没有谈这么细。第二个是台湾的不当得利。我写的不当得利的书,也是完全受德国的影响。因此,台湾的不当得利,实际上是德国的理论介绍进来的。但我后来就完全用台湾的case来进一步解释,因为相关的案子越来越多。也就是说,不当得利的体系、构造、理论都是德国的,但案子都是台湾的。我想大陆的民法研究也要是这样。


实际上,我们现在用的案子都是台湾的案子,但是分析的方法、概念都是用德国的。比如说,侵权行为,德国是823条,我们是184条,构造几乎完全一样。关于债务不履行,台湾有给付不能,这是采德国的给付不能概念。债务履行障碍从构成要件来说,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良给付,而不是像现在大陆《合同法》采统一的违约责任。统一的违约责任当然也很好,但是太简单了。它很难解释,很难说明。这里有个有趣的事,虽然欧洲民法草案采统一的违约责任,但是内容的叙述还是用德国的方式。

 

任教台大

 

于明

从德国留学回来后,您回到台大法学院任教。您能否谈谈您重新回到台大法学院的一些情况,您教授哪些课程?当时的研究环境是怎样的?

 

德国回来后,在进入台大任教之前,我曾经在政府机关有过两年工作经历。第一年我要进台大法律系的时候,由于名额的限制,没有进去。所以我第一年在台湾的财政部当法律秘书,也就是部长的机要秘书,还当了法工委的副主任委员和副执行秘书。那个时候我开始接触税法,让我知道税法的重要性。于是我开始研究税法,读了很多的书,研究了一年的财政学。后来我回到台大教书的时候,第一个在台湾开设税法的课程,后来我又找我的学生黄茂荣教税法。现在税法已经发展成台湾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领域,大陆的很多学者都找台湾的学者来讲税法。所以对税法的研究,和我在财政部的工作有很大的关系。在财政部工作一年后,我又到中央银行工作了一年。当时我们的部长去台湾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总裁,我也跟着他去当秘书。这段经历使我开始读货币银行学,所以我对这一领域也很重视。


两年后,我回到台大教书。我当时只有31岁,还是副教授,但他们看我很年轻,就让我当了台大的系主任。当系主任后,我和其他的老师商量,开了很多新的课程,尤其是经济方面的课,像税法的课、金融的课、法律会计,还有财政学。为什么开设这些课程呢?一个原因是我当时认识到法律和经济结合的重要。我被任命为台大法律系系主任的时间是1970年,当时台湾还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那时候的财政部部长李国林先生和我说,他们有个代表团要到欧洲去营业价值税。因为我之前在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工作过,所以让我一起去。李国林先生是个很伟大的人,是台湾的经济发展之父。他在访问的途中,和我讲了很多事情。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和经济的重要。他说台湾将来的法律人,一定要在经济上加强,要联合起来。我们在哥本哈根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年会,遇到当时世界银行的法律总顾问,又到德国拜访了很多银行,他们的总裁都是学法律的。当时李先生就说,这真是个法律的国家。他后来和我说,你现在当台大法律系主任,一定要把经济和法律结合起来,这是台湾发展的关键。所以我回去后就开设了财经法、税法、金融法、法律会计、预算法、WTO方面的课程。这些财经方面的课让台大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了解整个宏观的经济学,包括国家的税收和预算。这样一来,我们的学生不仅可以从事行政制定预算,还可以当议会议员审查预算。这也是台大法律系毕业生对台湾有巨大影响力的原因。


在开设新课程外,我还组织编辑了台大法学丛书,现在已经将近快五十年了,一年出四册,将近有两百册。另外一个贡献是台大法律系的图书馆。我从国外回来,深知图书馆的重要性,所以大量地买书。刚好当时杨日然[11]教授从日本东京大学留学回来,担任图书馆馆长。杨先生是非常优秀的法理学家,台湾伟大的法理学家之一。于是我找他帮忙,请他帮我们把台大法律系的图书馆建立起来。杨先生给了我们很多经费的帮助,他经常开玩笑说,有多少钱都被台大法律系用完了。我每次都是先开出书单,然后就让出版社先把书送来,再让图书馆付钱。所以台大的书都非常全。像AcP、NJW等杂志,都是从第一册开始就有了。连德国人来台湾,都感到很惊叹,说在台湾就可以准备国家考试了。此外,日本、英美的书也都很齐全,所以全中国的外文法律书可能以台大法律系的书最好、最齐全。


在台大担任系主任,另一个主要的职责就是聘教员。在教员的选任上,我是以比较法为基础的,也就是保持德国、日本和英美的平衡。比如,假设法律系有50个教员,那么德国法背景的可能有20个,日本和美国各有15个。这种平衡对台大法律系影响很大,一直保持到现在,已经是好几代人。现在全台大法律系,每一个教员都有博士学位,而且都是国外的很好的学校。而且,现在的做法是,刚刚拿到博士学位的人,我们不聘他,外面先让他教几年书,然后再引进到台大来。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之前有一些失败的例子。一些人进来的时候,看起来不错,但后来用功程度不够。我在当系主任的时候,每一个新来的老师,我都要和他讲,我们把一门课交给你,这是个重大的付托。因为你从此就成为台大这个学科的代表,这个学科能不能成长、发展,完全取决于你。如果你不能胜任的话,就耽误了台大这个学科的发展,你就是罪过甚大。这不是你单个人的事情,因为你在这个位置上,我们不能再聘其他人,这个学科就不能成长。因此,我经常对后来的院长说,在聘一个新教员时,一定要这样告诉他,让他有一种使命感。每个人都要尽心尽意,这对学科发展很重要。


在教书方面,从德国留学回来,最大的收获就是把德国人学习、研究的方法带进来,这是一个最大的改变。我们这批留学德国的人,像蔡敦铭、翁岳生、施启扬、戴东雄和我,都在德国住了好几年,有的住了五六年,最少也要四年。我们回到台大教书后,就促使台大教学的德国化。最主要的德国化,就是把德国人教学、研究的方法引进来。德国人的方法,一个是实例演习,像我写的侵权法、继承法的书。另一个就是seminar。德国的seminar,都是一年前公布题目,告诉学生下学期要讲什么内容。比如我要讲情势变更原则,就列出20个题目,谁要写的话,一年前就开始准备。老师上课一两次后,就开始由学生作报告。报告都要印出来,然后就是很serious的讨论。有一次拉伦茨有一个课,有个学生准备的不太好,拉伦茨就不上了,觉得浪费时间就走了。在台大也是一样,学生写研究报告就非常认真。如果你写的不好的话,老师会批评你,其他同学也会怪你。因为你随便写的话,这个课就不能进行,让其他同学白来一趟,浪费大家时间。所以写报告的同学责任感很重,每个都学都在很认真地写。此外,写书的方法也开始学德国的,开始写判例研究。因此,台大的老师也都是很用功的。老师们见面总是讨论各自最近写什么论文、做什么研究,很少会讨论什么物价或房子之类的。因为你既然从事了教师这个职业,讲那些事情就会不好意思。



[1] 蔡章麟(1908年-1988年),別號麟書,臺灣臺北人,著名法學家。1932年畢業于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同年通過文官高等試驗行政科,歷任日本青森、神戶、大阪等地方判事、大阪地方裁判所所長。1947年後歷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


[2] 戴炎輝(1909-1992),臺灣屏東縣人,法律學者,法律史學家,曾任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大法官。他所命名且整理的淡新檔案,為目前最完整的清朝縣級行政檔案。


[3] 洪遜欣(1914-1981年),臺灣南投草屯人,臺灣法學家。成長於日治時期,1935年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法律學科,1938年大學畢業,任司法官。1945年國府接收臺灣以後,專任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其專長為民法、法理學、法律思想史等。1976年,洪遜欣被提名為中華民國第四屆大法官。


[4] 梅仲協(1900-1971年),字祖芳,浙江永嘉人。著名民法學家。法國巴黎大學法學碩士,曾于南京國立中央大學擔任民法講席,曾任中央政治學校法律系主任,及臺灣大學法學院民法教授,並主持台大法律研究所。


[5] 薩孟武(1897—1984),名本炎,字孟武。福建福州人。政治學家、法學家。畢業于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曾任南京中央政治學校政治系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1948—1959)。著有《政治學》、《中國社會政治史》、《中國法治思想》、《中國政治思想史》等。


[6] 翁岳生(1932年—),台湾法学家,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第三、四、五、六届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院长。著有《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等书。


[7] 俞叔平(1909-1978)浙江諸暨人。1938年榮獲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曾任國民黨中央組織部人事室主任、國立重慶大學訓導長兼商學院教授、上海市警察局局長。1949年去臺灣後任司法部政務次長兼刑事司司長、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臺灣中國文化學院教授兼文學部主任。


[8] 施启扬(1935年-),台湾台中县人,台湾法学家。1967年取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1年起担任台大法律系教授。1976年步入政坛,先后担任法务部部长、行政院副院长、司法院院长。


[9] 赫克1912年发表的演讲作品应是《法律获得之难题》(Das problem der Rechtsgewinnung)。


[10] 该文发表于1914年。


[11] 杨日然(1933年-1994年),台湾云林县人,台湾法学家,日本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法理学、法律方法等课程,曾任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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