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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仁:“结婚证”不是诉讼和判决的对象

实践中仍存在少量判决撤销结婚证的做法,这是不科学的。“结婚证”不是登记婚姻诉讼所审理和判决的对象。实际上,“结婚证”只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之一,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并不能完全由结婚证决定。结婚证有瑕疵(内容填写遗漏、错误)或者结婚证丢失、被盗等,但婚姻关系的事实清楚或者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可以证实登记程序和实体合法,其婚姻仍然成立有效。因而,“结婚证”不是法院诉讼审查的对象,不存在单纯审查或认定结婚证效力问题,单纯审查结婚证效力没有实际意义,判决撤销结婚证更不科学。

同理,登记婚姻效力诉讼,也不是单纯审查“结婚登记行为” 效力,而是审理婚姻效力。结婚登记行为违法,不是影响或决定婚姻效力的唯一因素,但婚姻效力则可直接决定登记行为效力。登记行为违法,有时婚姻则可能有效。如未达婚龄结婚,显然属于严重违法,但达到婚姻后,婚姻即有效。相反,登记行为合法,婚姻则可能无效或不成立。如为骗取拆迁补偿等,双方恶意串通的假结婚,单纯从“结婚登记行为”形式要件上看,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并不违法。但从婚姻实质要件上考察,因双方既无结婚真实合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则不成立。

      因而,登记婚姻效力诉讼,所审理和判决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即对婚姻关系实质效力的判断。结婚证和婚姻登记行为,只是证明或认定婚姻关系效力的具体证据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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