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现被告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计划于2016年6月中下旬使用涉案房屋学区名额登记报名该小学。根据现行规定,由于该学位在六年内只能使用一次,被告一旦使用该学位会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且时间紧迫。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遂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户口的学位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诉称: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其于2016年4月10日与被告廖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但此后,因该房屋系学区房,房屋价值升值,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相关欠款,并由银行解除该房屋抵押权;2、判令被告交付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王某某同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对廖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所对应的学籍进行冻结,禁止其使用该房屋对应学籍,并提供现金担保。
法院查明: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在与被告的沟通询问中,其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原告和中介公司在网签合同中虚构较低的价格逃避税款,可能使其诚信记录出现问题,也给将来的交易带来风险。被告已将其子女户口迁回涉诉房屋,将于2016年6月小学入学登记时使用涉诉房屋对应的学位。
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民事裁定:禁止使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四十六号一号楼三层一门三〇四号房屋或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索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来源:北京审判( 内容来自生效文书)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