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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老师的开学大礼包:独家音频 访谈实录 文章合辑


学习民法,必先择取一本详略适度、内容精当的教科书,精读、细读,明了基本概念,建立知识体系,然后通览群书,博观约取,纵瞰法制史而鉴古今,横看比较法而识中外,方可有成。梁慧星老师的代表性作品《民法总论(第五版)》正足当之。不宁唯是,梁老师在知识构建之中,亦以家国赤子之心,怀抱民族,体贴日常,堪为当下学人直面价值关照的典范。


本期特辑梁慧星老师近期的访谈、演讲与相关文章,以飨诸位。


访谈真声音


访谈时间:2017年6月22日上午

访谈地点:梁慧星老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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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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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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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一书,是我国民法教科书从“全科式”走向“分科式”的标志性著作之一。我国早期民法教科书,受时代条件限制,多属于囊括民法总论与各论的“全科式”教科书,与民法学知识体量不合,在论述深度上较受局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推出“九五规划教材”,梁慧星先生建言与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经验接轨,分科撰写民法学教材。本书即为其首。自此,我国民法学全面进入“分科式”教科书时代。本书于1996年初版,此后于2001年、2007年、2011年、2017年四次修订,因应立法与裁判实务新进展。本次新版,更因《民法总则》之公布,而有整体性的修订更新。



《民法总论》之真

 -法教义学之精髓- 



民法学专著、论文,贵在探索未知,自可大胆假设,天马行空,有时不妨务虚谈玄。民法学教科书,则重在求真务实,阐明已知之真理。民法的真理性,经由民法概念、体系、原理、规范、方法呈现于外。此五位一体,正是法教义学之精髓。


研习民法,首重概念与体系。《民法总论》对民法基本概念均有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易被混淆、误认的概念,则详加辨析。例如,阐明代理权为一种权限、资格,而非权利。对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则缕析其异,以明其意。例如,本书在人格权一节,指出人格的四种含义:


➀人格的第一种含义,是指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亦称法律人格;

➁人格的第二种含义,是指民事权利能力;

➂人格的第三种含义,是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自由、名誉、姓名权等之总和;

人格的第四种含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为了区别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财产利益,又称为人格利益。


民法学以概念为连接点,相互连通,组成井然有序之体系。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法,权利构成民法体系的中轴。本书延续我国百年法律传统,遵循民法的内在体系性,不拘泥于实证法之规定,而依照权利概念、权利类型、权利主体(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权利行使之逻辑结构,层层展现民法总则体系。


研习民法,又重原理与规范。原理为心,规范为相,相由心生,心为相本。规范,又包括原则与规则。本书专辟一目,论述“私法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理,为国内同类著作中罕见。由此出发,列明民法基本原则,细述民法总则各项规则。关于各项规则的论述,亦先阐明规则所依据之原理,要述比较法上通行规范,然后分析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尤以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为重点,并指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改变及其理由。本书对某些民法规范的论述,具有重要影响。例如,本书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分为十种类型,在学术和实务中广被引用。


研习民法,必重方法。不得其法,则不得其门。本书首章开门见山,专设一节讨论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提示门径。研习民法概念、体系、原理、规范之同时,务必掌握法学方法论(民法解释学),方可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梁慧星先生并著有《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点击书名即可查阅——小编注)二书,在我国法学方法论学术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前者重在法学方法论之基本原理,后者重在法学方法论之中国应用。倘与本书结合阅读,效果更佳。



《民法总论》之善

 -为法律而斗争-  



民法有其伦理性,民法学亦然。私权之保障,自治之维护,乃民法之至善。体现民法之善的民法学著作,能使人感受到其道德力量。


本书回顾历史,特别指出:


“要把法律规定变为现实,要真正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须进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也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并援引德国法学家耶林名著《为权利而斗争》,归纳其书要旨,进而倡言:


“目前中国正处在立法高峰时期,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重视人民法感情与法意识的培育,充分重视法律的实现问题,无疑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切切不可仅以纸上的法律之完善为追求目标!”


此外,在论述民法本位时,本书主张不可盲从西方思潮,应立足中国实情


“由法律制度之进化过程观之,民法由义务本位进入权利本位,其后进入社会本位。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学说提倡社会本位,有其进步意义。但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无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利益,在法律思想上表现为彻底的社会本位。中国有长达数千年的义务本位法制传统,个人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十分薄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长期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靠个人崇拜、阶级斗争、政治运动治国,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已趋于极端的社会本位。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制定了许多保护人民私权的法律,但因采渐进式改革模式,以行政手段推动向市场经济转轨,部门和地方行政权力因而膨胀、扩张,导致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滥用公权,侵夺人民合法权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对所谓社会本位立法思想,应有清醒认识,不可盲从、照搬。


且所谓公共利益,往往真假难分,一切危害人民福祉、侵夺人民私权之违法行为,无不假公共利益之名。制定中国民法典,应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要突出权利本位立法思想,强调对人民私权的切实保护,并着重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即使出于真正公共利益之目的,须对人民私权有所限制,亦应设定严格程序和救济措施,在切实保护人民私权的基础上兼顾对社会公益的保护。”



《民法总论》之美

-美在一份澄澈-


民法总论知识体系,因其原理深邃,规范齐整,条理分明,脉络清晰,而富于美感。此乃民法总论自身之美。


此部《民法总论》,又有该著作特有之美。梁先生著述文章,文风平实通达,简约精要,不故弄玄虚、不故作高深,字里行间,自有一股气势。读而思之,温故知新,领略民法之意境,享受思维之妙趣,亦人生乐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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