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改发类型】改判
【改发原因】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规则】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一审情况】
在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中,自然人甲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甲采取租赁乙公司矿山平台的方式使用乙公司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安全事故,甲停止了矿山作业,乙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承担了赔偿金91万元。此后,乙公司提起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法院予以支持。甲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合同无效后造成的损失3093617元。诉讼中,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甲向其支付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关于采矿权不得随意转让或租赁给不具备采矿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的禁止性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遂判决驳回甲的本诉请求、乙公司的反诉请求。甲以原审未对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责任大小进行明确认定导致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负50%的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在案涉双方均向对方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诉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损失金额大小及其各自应当向对方承担的责任进行分别认定、分别评判,遂在查清双方实际损失金额并予以抵扣后,改判乙公司向甲赔偿损失20万元。
【案件评析】
《合同法》五十八条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
我们认为:该条中“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含义应是在确定双方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根据过错大小认定各自承担的责任,而非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给各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可能完全相同,法官需要结合个案合同无效的原因、各自的过错及责任比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后双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实属未能分清是非,所作裁判也会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本案中,原审因对法律规定的机械理解,既未查清当事人损失的金额、也未依据双方过错大小对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认定,导致最终处理结果错误。
民事司法评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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