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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评论 • 前沿】刘楠:民法典分则(合同编)编纂的本土经验与国际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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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阳

2018.5.10

最高法院民法典分则合同编调研座谈会(德阳)

编者按

      5月10日、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德阳召开了“民法典分则合同编调研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上海、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等地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相关负责同志和部分高校知名学者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致辞并对民法典分则合同编如何围绕十九大确立的新目标和新方略,回应新要求、解决新问题,结合四川法院的审判工作谈了几点看法,为便于大家学习,现将发言全文予以推送,敬请关注。


刘楠副院长发言全文

   

 民法典分则(合同编)编纂的

本土经验与国际视野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今天,最高法院在德阳召开“民法典分则合同编调研座谈会”。在此,我受王树江院长委托,代表四川高院对前来参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四川法院的关心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是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制定的一部伟大法律,开启了中国的“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民众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还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裁判依据。因此,四川法院把认真学习、正确适用民法总则作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先后多次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和最高法院资深法官来川授课,将新增、修改的内容作为学习重点和司法实务的关注焦点,为四川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技能储备。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分则的编纂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合同编的任务异常艰巨,它是整个分则中条文最多、最为重要的一编,而且还涉及到民法典体系内、外的诸多复杂问题,可谓难度最大、面临挑战最多。最高法院召开此次调研座谈会,对合同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凝聚广大法官的司法智慧,为立法建言献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我就合同编如何围绕十九大确立的新目标和新方略,回应新要求、解决新问题,结合法院审判工作谈几点想法。

      一是处理好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民法典编纂是法律变革不容错过的难逢良机。合同编首先面临的是“立、改、废”的问题,也就是增设《合同法》欠缺的重要制度,修改或废除与现实生活不兼容或相互矛盾的规则。对此,既不宜安常守故、萧规曹随,也不宜步入“非改不可、非增不可”的误区,需要把握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当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总则在基本原则、法律行为效力、意思表示、代理等内容上,与现行《合同法》存在较多重复之处。在制定合同编时,应当注意减少相关重复性规定,尽量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其次,应当尊重现行合同法秩序。现行《合同法》的立法技术、形式和内容都堪称上乘,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合同法秩序已经与当前司法实际较为契合。我们应当尽量维持现行合同法规范,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交易实践确立的良性规则纳入合同编,以便保持合同制度的连续性,减少规则变革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二是协调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如何处理商事关系始终是民法典立法技术的最大难题之一。而所有的商事交易都要通过合同完成,由此决定了合同编是民商冲突最为集中的领域。现行《合同法》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未刻意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反而规定了融资租赁、建设工程等商事合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本应规定的商事合同未能纳入合同法;另一方面,一些本应区别对待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却未作区分,导致部分合同法规则“商化不足”或“商化过度”。对于上述问题,合同编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增设典型商事合同类型,例如特许经营合同、营业转让合同等;二是对民商通用的合同类型,应注意设计不同规则。例如对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就应当区分民商不同。但完全寄希望于从立法层面作出一劳永逸的制度安排难度太大,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将立法难以区分的部分交由解释论处理,通过法院在个案中判断交易主体的身份、交易目的和过程等具体情境加以区别对待。

      三是发挥好债法总则的功能。目前债法的发展趋势是“合同中心主义”,将合同法作为债法的基准规范加以规定。而在我国,合同法总则涵盖了债法总则的大部分内容,例如债的保全、债的变更与消灭等规则。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如何让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一问题。一是采用相应的立法技术,使《合同法》的一些共性规定,例如,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适用于包括合同在内的全部债的类型。二是将合同法原本没有规定,但应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例如意定之债,尽量纳入合同编。以此确保合同编充分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缓解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所带来的问题。

      四是平衡好本土和国际的关系。合同编首先应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体现中国特色。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市场与世界市场息息相关,作为规范市场交易的合同法只有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确保我国市场更好的融入国际市场。现行合同法是一部面向中国实际、融合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良法,但是,由于法律传统和中国实际的差异,法律的借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合同法同时引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合同编应当更加注重平衡法律本土元素与国际制度的借鉴关系,避免出现“南橘北枳”的情况。

      “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为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历史契机,以上仅就合同编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亟待我们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次调研座谈会设定的主题也正是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相信通过会议的深入探讨,必将为合同编提供有益的借鉴,也将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作出积极的贡献!

民事司法评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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