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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大讲堂(Ⅱ)| NO.2 民法思维方法的技术要点

本期大讲堂系列文章根据 尹田 教授现场讲课录音,结合《<民法思维之展开>演讲集》以及《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两本书

由陈锐、尹戈、张景整理,共计 15 

 
引入正题——今天的讲座主要讲解的:民法思维方法的技术要点

分为四个方面:

1.概念与规范的正确理解;

2逻辑性及逻辑推理的运用;

3.抽象思维方法的把握;

4.法律关系的辨认及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和分析方法

 
第一个技术要点 法律概念与规范的正确理解

法律概念是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是通过抽象的方法创造的,对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是正确进行法律逻辑推理的前提。实践中,我们常常就争议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争议,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法律概念理解错误;二是逻辑推理错误。这两种原因也许互为因果。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存款案:所有权是什么?

案情介绍

甲、乙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协议》,甲公司拟进行项目投资,项目还没开始,甲公司即将2000万元汇入甲在某金融机构的账户(可能还设立了甲乙共管),只有经过甲公司指令,金融机构才能将款项付给乙公司。后续合作并没有成功,甲乙双方合作关系解除,但金融机构因特别原因,擅自将前述款项打入乙公司账户。甲欲请求金融机构返还2000万元款项,但该金融机构被清盘资产被冻结。因此,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其返还款项。

此处思考的问题:甲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存款的所有权遭受侵犯为由向乙公司提起诉讼?存款人对于自己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是否享有所有权?

一种观点认为,存款人对于存在银行账户上自己的存款,享有绝对支配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所有权不为存款人所享有,存款人对存款只享有债权。

事实上,之所以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源于一个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同—“所有权”。与现金货币相比,存款货币并非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而是银行创造的信用货币,但存款货币与现金一样发挥着支付、结算、记账和储藏财富的功能。

根据物权理论,作为物权标的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货币作为一种动产,当然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货币(现金货币)民法上一种典型的、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对货币的所有权必须以占有货币为条件,一旦丧失货币的占有必然丧失货币的所有权,原因在于货币跟一般的动产唯一不一样的是不具有可识别性,货币钞票本来是可识别的,因为有编号,但在实践中,没有人以编号去区分是属于谁的货币,因此,这种不可识别性决定了货币的“特定性”只能以对货币的占有作为标志,所有权,不占有货币绝对不能主张所有权,这是理论。

而作为存款的货币交给银行的时候成为银行的财产,存款人不可能对这个钱享有任何支配权或者所有权,存款人仅我们有权要求银行按照记载支付(返还)相应的货币,对金额向我返还或者支付,也可以指令银行把应当向我交付的货币向存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支付,显然,存款人因其存款而对银行享有的是债权。既然是债权,银行将款项划走给乙公司,是否定和侵犯我债权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不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

因此认为存款人对存款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不过就是扭曲了所有权的概念。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可以以自己存款的所有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乙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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