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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吕忠梅:法科研究生的“教”与“学”(法大民商院名家大讲堂实录)

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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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当自树其帜=

主 讲:吕忠梅

编 辑: A梦

编者按

本文根据吕忠梅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第15讲”上所做的主题发言整理而成。现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推送。

主题:法科研究生的“教”与“学”

主讲人:吕忠梅教授

主持人:时建中教授

与谈人:陈德敏教授,别涛司长,孙佑海教授,王灿发教授

时间:2019年4月13日星期六晚7:00-9: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二层学术报告厅


时建中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第十五期名家大讲堂现在开始。

尊敬的吕忠梅教授,各位专家、嘉宾,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我非常荣幸担任这次的主持人。我们今天呈献的是一次超豪华的环境法学术盛宴。非常高兴能邀请到吕忠梅教授。吕忠梅教授主讲的题目是“法科研究生的‘教’与‘学’”。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选题,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需要认真反思法科研究生教与学的阶段。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规律。相对于其他科学来讲,法科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谈到“教与学”,其实并不仅指教学,而是指教与学过程中那些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方面。让我们把这几个主题作一些分解:“法科”、“研究生”、“教”和“学”,都分别是很重要的关键点。

讨论这个问题,我们会很自然地考虑到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我国有三个学位类型,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每年新的研究生入学以后,我都会和他们讲每个阶段的不同。一般来讲,本科生是“be after scholar”,即追随学者;硕士生是“like a scholar”,就是不能仅仅追随,而是要像一个学者一样思考,要有自己的观点、自己的角度和自己的方法;而到了博士阶段,就是“as a scholar”,博士生就是一个学者,应该按照一个学者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在本科阶段,主要任务是知识的学习。在研究生阶段,主要是进行学术训练,训练发现问题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积累了足够的方法和能力之后,对于一个硕士生来说,他的研究结果的“对”与“错”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发现真问题、找到解决真问题的方法,尽可能找到针对真问题的可能的答案。经过本科阶段扎实的学习和研究生阶段良好的学术训练,到了博士阶段,就要作出学术贡献,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独立的观点和独立的方法,为解决真问题找到正确的答案。

围绕这样一个目标,我们再来看法科研究生的“教”与“学”。我们可以把教学看成一个平台:一侧是学生,另一侧是老师。老师是供给侧,而学生则是需求侧。研究生的“教”与“学”,主要是供给侧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谁来教、教给谁、教什么的问题。关于谁来教。我们有一支研究生导师队伍,但并不是每位老师当然地成为研究生导师。要成为研究生导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经过遴选程序,把符合条件、有能力的老师遴选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被遴选出来的老师就是不合格的)。关于教给谁。教学的对象是研究生。研究生应该是经过本科阶段扎实的学习后才具备的资格。但在实践中,我们有时会发现,无论是博士生还是硕士生,与应然状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关于教什么。在这里,最主要的是谁学、学谁、学什么、怎么学的问题。在给研究生上课的时候,我不喜欢总是翻教材的学生,因为教材是给本科生看的,如果到了研究生阶段还在翻教材,说明本科阶段基础不牢。但是,如果看到研究生在翻法典,我会很高兴,因为围绕法律文本发现问题、发现知识,并通过重构知识结构来发现问题,这才是我们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利用做主持人的机会,我发表一点个人关于研究生教学的感悟,或许能把大家更好的带入到研究生的“教”与“学”的语境之中。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尊敬的吕忠梅教授。

主讲环节

吕忠梅教授:

谢谢时校长!我对时校长的高见深有同感,实际上把我今晚要讲的主要想法都表达了。下面,我想结合自己多年做研究生导师的一些思考与大家分享。

今天的演讲主题是研究生的“教”与“学”,我把它比喻为一个互动的过程,一端是老师,另一端是学生,教学活动是连线。这个过程中,老师和学生都必须考虑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什么,即导师要培养什么样的人,学生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二是如何根据目标来建立培养模式,即导师应该怎么教,学生应该如何学。我将围绕这两个问题来展开基本思考。

一、法律理性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科研究生以法律为研习对象,对法律的理解是学习的起点。在读研究生之前,我们学过许多法律课程,对法律有了初步的了解。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理性。亚里士多德强调:应当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是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征。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之中的最优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法律的理性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把它称为实践理性和知识理性。

(一)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实践而不是设计的产物。博登海默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法产生于社会生活,是基于社会生活需求而产生的规则。我们法学研究者的工作,不过是用法言法语、法律思维去还原社会生活,社会生活才是法律人学习和研究的真正对象。

赞恩对此有深刻的描述: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他掌握了法律。今天的现实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世俗的实践智慧,是一个来自实践的理性体系。也有人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必须以空气和阳光为生存的条件,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则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人性中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只能通过法律等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法的内容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回应着世俗生活的需要。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始终具有权威依赖性,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依赖。法律是人类为自己套上的缀满鲜花的枷锁。因为法律是人类自我约束的产物。比如,我们要纳税、要供养军队、要办理各种执照,等等,这些都是因为人类的社会生活要形成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是人的理性的选择。

我们在研究生教学中,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既能够把社会生活的场景还原给学生,也能够从社会生活场景中抽象中理论,这也是研究生导师必须具有的能力。

(二)法律是一种知识理性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浸透了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也是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我们为什么要有法学院?当然是为了传播法律知识,法律作为一种知识体系需要通过教与学加以传承。严格来说,是有了法学者群体,有了传播知识的人,才能形成今天我们见到的书本上的法律。我们法律专业学生,进入法学院以后,首先学习的是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原则、制度、体系,等等。我们在做学生时,都是一年级先上法理学课,但大家都觉得法理很难学,因为一年级听不懂,到后来学部门法时,才体会到法理学的重要性,可已经没有机会了。后来我做了法学院院长、大学校长,就进行了一项教学改革,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段,第一段依然放在一年级,主要讲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段放到大三或者大四,主要讲法的理论部分。到那时,学生们已经学过了很多门课程,再来讲相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相对容易。其实,不管教学放在哪个阶段,法科学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要把心中的法律由支离的片段、单个的条文、偶然的事件,变成分门别类、逻辑完整、系统规范的知识体系。

经过学习,我们进入法律的“大观园”,理解了法律是如何“被分门别类”形成的知识体系。我们也越来越熟悉法律大观园的各种风景——山青水秀、鸟语花香的自然风光,院落掩映、欢歌笑语的世俗图画。我用了一些词来形容各种不同的法律,法理严谨、法史沧桑、宪法庄严、民法富丽、刑法朴实、经济法现代、环境法后现代、国际法另类,等等。这些表述可能不够准确,只是希望通过形象的表达,让法科学生把握不同法律的不同特性。

(三)法律理性的不同表达方式

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人的行为,调整人的行为也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因此,法律要回答终极问题是,你是谁?其实,我们学习的任何一门法律,起点都是对人性的假设。比如民法假定人是自利者,环境法假定人是舍己为人者。民法和刑法对人的假设不同、环境法与经济法对人的假设有部分相同。因为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必须首先对人性有基本认识。我始终认为,法学是人学,是对人性、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后果进行研究的学科。

实际上,我们今天所学习的法律,对人性的回答基本上分为性善论和性恶论,这也是西方法治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的不同出发点。中国古代的法律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人们大公无私、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舍己救人,只需要用严刑峻法惩治坏人。西方法律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人们谋求私利、出尔反尔、损人利己、杀人越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把恶人变成好人:既然他追求私利,那么法律就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为防止一个人出尔反尔,法律就要规定违约责任;为限制损人利己,法律就要规定侵权赔偿制度;为禁止杀人越货,法律就要剥夺自由与生命。这是对建立在人性恶基础上的法律制度设计的最简单归纳,也是法治的基础。

我们学习法律,不管哪个学科,根本都是对人性的正确把握,需要我们在准确判断人性的基础上去设计或者认识制度。比如,我是学环境法的,环境法的人性假设是“生态理性者”,因为环境法要考虑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要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因此环境法被称为“地球行星家政法”。同时,环境法也是“母性的法律”,因为只有母亲付出不求回报,保护环境是保护公共利益,而不能为一己之私。这种假设体现在制度设计上的典型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要出钱出力打官司,但打官司赢的钱一分也不归原告,而是要作为环境治理或者生态修复费用为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实,所有法律的逻辑起点和归宿都是人或者人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行为目的对法律加以分类,形成法律的实践理性和知识理性。但是,我们回头来看,法律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的表达逻辑是不同的。

我举例来说明。法理学告诉我们,法律规范的逻辑是:假定→处理→制裁也就是,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但是,当法律规范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时,法官既需要理解法律规范、也要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件中,于是形成了裁判逻辑: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法官在获得案件事实后要找法律,用法律事实匹配某个法律条文,比如区别抢劫罪和抢夺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差别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官的工作就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形成内心确定,最终做出判决。

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知识的法律规范的逻辑比较简单,但作为实践的裁判逻辑却复杂得多。这就告诉我们,在研究生教学中,教师需要传授的不能仅仅是知识理性,还需要从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过程讲清楚。就像刚刚时校长说的,一定要讲方法、讲路径,这是非常重要的目标。当然,实现这样的教学目标,需要老师对法律不同理性有深刻的认识。

其实,目前在法学院教学中,是否真正有对法律理性的不同认识并将它们呈现给学生,值得怀疑。我会看到,一个论著很多的法学老师,在点评案件时,往往容易出现以理论思维评论司法过程的情形。为什么呢?因为法律的两种理性的要求是不同的,实践理性要求人们不断的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将社会生活贴切的翻译成制度语言。知识理性决定了人们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

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是到法院工作后,才有了特别深刻的体会。比如,参加法院的审委会讨论案件,学者的思维首先是审视法律,要先修改法律再来讨论案件。其实这是很典型立法者思维,面对案件,首先进行的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实践判断。但法官是实践者、是法律的实施者,最重要的任务是理解立法者做出的并将这种选择和判断去落实到案件中,不能去怀疑条文。所以,让教师到法院去挂职、让学生去实习,就是为了让大家认识两种理性的不同要求并熟练的加以运用。德沃金有一句名言:“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这是德沃金的总结,也是法学教师应该记住的名言。

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会反映课堂上学的东西在实践中和法庭上很少能用上。我认为,这这种现象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们确实教授了法律的两种理性,但没有教授他们连接的路径,所以学生们不会用;另一种是我们只讲授了理论而没有讲授实践过程,更没有培养他们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二、研究生的学习目标

目前,法学设立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学位。其实,从本科到博士,培养要求是不同的。我以为,本科阶段要培养学生的法学基本思维,教会学生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是追随型学习。在硕士研究生阶段,要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能力,是模仿型学习。到了博士阶段,要培养学生的理论创造能力,是创造型学习

(一)不同阶段的不同教学要求

我重点比较一下本科生与硕士生的区别:在本科生阶段,教学以知识养成为主,老师主要讲“是什么”,比如民法是什么、行政法是什么,等等。所以,我们讲本科生是通识教育、共性培养,体现为确定全国统一的骨干课程,在一个学校内,不管多少老师上一门课,都要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试。但硕士研究生则不一样,教学以能力为主,老师主要讲“为什么”,比如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什么是意思自治,行政法为什么不是管制法,等等。所以,硕士生是专业教育、个性培养,我们要划分专业并区分专业方向,学生们都有责任导师负责进行专门指导;不同的老师讲课无需统一内容,而是通过指定阅读书目进行深度研讨;考试形式也更加灵活,更没有标准答案。

我把本科生到博士生的学习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即了解法律是什么;第二个层次是从学习认识世界到学习解释世界,我们可以运用法律对这个世界作出初步解释;第三个层次是从学习别人解释世界到学会自己解释世界,也就是可以创造性的提出法律理论。

由于从本科生到博士生学习层次不同,培养目标必然也不相同。在我心目中,一个好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有个性化的知识结构、专业性的思维方式、高水平的创新能力。因此,学生入学时,我会要求学生写一篇文章给我,不限题材、形式,只要求必须经过自己的思考独立完成。我是用这种方法来观察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通过一篇文章可以清楚的看到学生思维方式是偏重感性还是理性,也可以看到学生的阅读范围和基本知识结构,进而根据学生的思维特性和知识结构来确定学生的培养方案和研究方向。

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创造能力是研究生教学的重要目标,但对于什么是创新,有许多争论。在大学教育史上,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是公认的两种不同创新创造类型。剑桥大学认为:将常人看来没有的事情发掘出来通过想象和创造,变成有才是创新,被称之为“无中生有”型创新;牛津大学认为:将很多不相干的、零乱的、形形色色的东西,经过努力,统一起来就是创新,被称为“有中生无”型创新。其实,这两种都是创新,中国有句古话叫“有无相生”,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导师需要注意学生不同的知识结构与思维特性会对创新创造的能力的影响。相对而言,要培养具有“无中生有”能力的学生,要求会更高。

(二)创新意识与能力

无论哪种形式的创新能力培养,首先都需要建立创新意识。一般而言,创新意识包括问题意识、批判意识、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这四个意识是创新的起点,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需要的四种能力,即质疑能力、析疑能力、解疑能力、再质疑能力。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能够自己提出问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在解决问题之后能够继续提出新问题。

举一个环境法研究的例子。环境法学生的论文有一个习惯性的毛病,我把它归结为“现象三段论”,即“中国的环境问题很严重→外国有相关立法→中国需要学习外国立法”。这样的文章,看起来有问题、有批判、有借鉴,似乎很不错。但我会问,中国的环境问题很严重为什么只要立法就能解决呢?学生回答说,我们的法律问题包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第一步就是要立法。我又问,环境问题很严重,外国立法固然很好,这些法律可以直接搬到中国来吗?外国的法律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运行的条件是什么、他们遇到了什么问题?还有,中国现在也制定了许多环境法律,很多也是借鉴的外国成功经验,为什么不能得到很好实施?到底是法律立得不好,还是实施得不好?还是制度很好,但是中国不适用?这样问下去,学生就说不知道。其实,环境法作为新兴学科,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层出不穷。中国正在编纂民法典,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民法典如何回应环境保护问题。我们知道,已经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但绿色原则在分编中加以贯彻,面临着许多理论障碍。比如要在物权编中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是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理念与生态环境资源多元价值、多重利益重叠的冲突如何解决?还有阳光、空气、生态功能等公共资源是否都应该在物权编中得到规定?民法与环境法的“射程”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如果我们的论文把社会现象也就是问题的表象当做问题本身,没有对学术命题的提炼,是缺乏问题意识和质疑能力的表现。

还有,简单的把批判性理解否定或者反对别人的观点,缺乏批判意识和析疑能力。批判性思维强调的是对研究对象的规律和本质把握并加以论证,并非简单否定或者“抬杠”式思维。中国的环境法在建立初期,基本上是照搬国外的法律,有些标准甚至直接照抄,因为当时我们的确没有自己的资源基础。但从1979年到现在,四十年来中国的环境法实践已经非常丰富,呈现的问题也很多,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提出“中国式”的答案。

其实,在与学生讨论问题的时候,我们更多需要对法律进行全面理性的分析,如果的确存在问题,需要不停的追问,问题出在在哪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法律建立在怎样的理论基础之上、这个理论是否存在缺陷或者需要更新?从而找到解决问题根本方法。大家往往愿意在论文中以立法建议作为结论,似乎只要制定了法律,问题就解决了。这至少是缺乏合作意识、责任意识和解疑能力的表现。且不说启动立法需要大量的资源,而且就一种社会现象制定一部法律也不符合立法的基本规律,但凡能够用现行法律解决的就不应该制定新法,可以通过综合立法解决的就不应该单项立法。法律的繁琐、法律的破碎、法律的多变都不是法治国家应有的图景。这也是每个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责任感。

我在这里列了一张表,说明创造性的能力结构,是对上面各部分的展开。其中,质疑能力包括观察能力与判断能力,主要是创造的意识和动机、敏锐的观察力、自信心、坚强的毅力、敢于标新立异的勇气。析疑能力包括具有创造性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主要是逻辑性思维、批判思维、形象思维、辨证思维能力以及各种调查研究能力。解疑能力包括抽象思想能力和综合能力,主要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抽象思维能力,各种表达、组织、记忆、操作能力。再质疑能力是指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反省能力,主要是否定自我、完善自我的反省能力。导师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这些能力在学生身上是否已经具备或者大部分具备?研究生阶段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学术训练,不是像给本科生一样的以灌输知识为主,而是应该通过专题讲授向学生展示法学研究的逻辑思维过程、通过法律文本或具体的案件的讨论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

这一部分讲得比较细,是因为我认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至关重要。作为导师,首先我要看学生是否具有愿意去创造的意识和动机,有没有敏锐的观察力。要针对学生的态度制定不同培养方案。当学生遇到问题时,要引导他们克服困难往前走。针对不同的学生,老师通过与学生交流,共同制定培养方案、确定研究方向、寻找论文选题,都应做出不同的所选择。我的学生通常会参与课题研究,但我会根据学生的情况分配不同的研究任务,尽量让每个学生做他能做也能做好的事情。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我会鼓励他做不熟悉但通过努力可以完成的工作。这样,才能体现研究生的个性化培养,保持导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状态。

(三)合理的知识结构

我在面试研究生的时候,通常会问学生都读过什么书。但很遗憾的是,大多数学生都会说读过环境法的书,至多会说读过一些法律的书,较少遇到有特别愿意广泛阅读的学生。我有时候想,也许是因为考试,学生不敢说自己爱看杂书。但在入学后,与学生们更深入的交流后发现,现在的学生真的很少看专业以外的书。甚至上学期间都很少读书,到了写论文的时候,就会“搜索枯肠”。

其实,一个人的知识体系是在人的头脑中形成的由智力联系起来的多要素、多系列、多层次的动态综合体。不同的知识具有不同的功能,能够完成不同性质的工作。创造性人才需要具备广博而深厚的知识基础,有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中心的科学的知识体系,并建立知识间的有机联系;还要有创造所需要的思维知识、创造性方法论知识等。这意味着,只有具备良好知识结构的人,才可能成长为创造性人才,实现创新目标。前面我提到,法学是人学。我一直认为,法学研究的是人、是人性、人的社会行为。读书越杂越好,绝对不能只读法学的书,这是对法科学生的读书的基本要求。

一个好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应该是一个立体的球状结构,这个球有四个层次。核心部分是法学思维方法和技能,第二层次是法学研究方法,第三个层次是相关学科知识,第四层次是潜在知识。

我强调两点。一是法学思维方法的特殊性。我曾经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湖北经济学院工作,这两所大学都是经、管、法三足鼎立。有一位经济学的教授办公室在我对门,有人说你的邻居在吗?我马上会说,对面是街坊,不是邻居。经济学教授说,这就是典型的法学思维——关系思维。其实,我们想想,法律关系作为法学的最重要范畴,是最伟大的创造。通过法律关系,完成了主体、内容、客体的定位,形成稳定的“三角型”构造。

另一点是关于潜在知识的重要性。潜在知识就是暂时还看不出与个体学科有明确联系的广博知识,有些甚至似乎是毫无瓜葛,但这些知识通过个体的融合,可以用以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难以预料的难题。这部分知识越丰富、在头脑中的交叉点越多、相互联系的可能性越大,解决问题的几率就越大,对于创造性思维这种知识必不可少。我作为环境法学者,对此有很深的感受。因为我们找不到规范文本、找不到成熟的法学理论,必须从其他领域吸取知识,形成环境法的话语体系,这就是“无关”知识的力量。 

我会鼓励我的学生大量阅读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东西,也鼓励学生读小说,因为小说是对人性的充分揭示,对于法科学生理解人性、理解社会是最好的教材。同时,我也倡导大学教育中要有更多“没用”的东西。现在有的法科教育甚至研究生培养,都只以法律职业考试作为教学内容,把法考通过率作为唯一目标,这是不对的。我们应该给学生更多的知识素养和学术训练,培养出来能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学生,而不是只会背诵标准答案、没有答案就迷茫的学生。我会和学生们天南海北的聊天,目的在于丰富学生的信息量和想象力,开拓学生对于不同事物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其实,许多写出法学经典名作的大家,都有着非常丰富的知识结构,比如孟德斯鸠、洛克、哈耶克,很难说他们只是法学家。

在这里,我还想特别推荐“加利福尼亚批判性思维倾向问卷”,这个问卷经过几次改良,现在已有中文版本。这份问卷由寻找真相、开放思想、分析能力、系统化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自信心、求知欲、认知成熟度等七个部分构成。大家不妨做做,可以比较好的判断自己的思维倾向,有助于我们进行针对性训练。

三、“研究生”和“导师”

讲完了怎么教、怎么学,最后谈谈我对“研究生”和“导师”的基本认识,算是今天演讲的一些结论。

(一)什么是“研究生”

这个问题可以有很多回答。我的答案是“做研究的学生”。首先研究生从事的是研究型的学习。这意味着研究不是目的,是培养专业人才的手段,研究只是学习的过程。我坚决反对学生按照老师的观点写论文,只要不同意导师的观点就给不合格。我更希望学生批判我的观点,并且能够言之成理,这是一篇好论文,也能给我以启发。其次,研究生进行的是学习型的研究。他们学习的方法是研究,学习的任务是研究,考核方式也是研究,检验的标准也是研究。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是体现研究生通过研究型学习、完成学习型研究的成果,也是决定是否符合培养规格、能否授予学位的最重要依据。这也是我把研究生称为“做研究的学生”的原因。

为了成为一个真正的“做研究的学生”,最重要的是学习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为此,必须摈弃授受型学习模式,我不赞成硕士生课堂与本科生课堂没有差别,甚至有的老师使用相同的讲义。这不符合研究生教学的基本规律,也不符合研究生教学目标。同时,更加重视研究生的学习过程,不能简单以发表论文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因为论文的发表与否受到因素影响,学生论文不能发表并非完全因为水平不够。最后,研究生学习要达到随机通达的程度,也就是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我在讲这个问题时他能够联想到另外一个问题,能够展开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思维,这才是研究生应该达到的状态。

我想用四句话总结对研究生的期待:即学习方法是探究,学习的主体是学生,学习的形式是互动,学习的态度是开放。

(二)“导师”是谁

关于导师,古今中外都有很多说法。斯宾塞说:“给他们讲的尽量少些,引导他们去发现则多些”。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意思都是较多的传授不如更多的讨论,所以作为研究生导师,应该到位而不越位。导师要做思想的激励者而不是知识的传递者,探索的指导者而不是武断的命令者,成长帮助者而非单独决定者,心灵倾听者而不是简单代谋者。

大学本科阶段是大学生的“心理断奶期”。大学是一个社会人的训练场,是社会生活的预备营,因为大学生走出校门就要走向社会,大学实际上是家庭到社会的缓冲地带。如果一个学生从大学本科直接读硕士,则是心理断奶期的延长,这也是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期,思维方式及学术判断力的定型期。所以,这个阶段对于一个人至关重要,导师的责任在于不仅要做学业导师、更要做心灵导师。

导师要率先垂范,让学生树立“做学问必先做人”的底线思维。导师要有一双慧眼,善于发现学生的“慧根”,开启学生智识,健全学生的品格,才能完成学术传承,进行人生指引。

(三)导师的基本素质

我们常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一个导师,必须要做到知渔、懂渔、会渔、授渔、验渔。“知渔”要求导师能够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理论体系,具备基本理性;“懂渔”是指导师能够深刻理解认识本学科知识的各种方法;“会渔”是导师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方法观察、思考、分析、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问题;“授渔”是导师能够 充分的向学生展示思维过程和方法;“验渔”,同行对学生的评价实际上是对导师的评价,体现导师的人品、能力与水平。 

在实践中,导师的知识更新的速度、引导学生进入科学研究领域的深度、对学术学问的追求程度、对人生对社会的态度会对学生产生直接影响。但目前这几个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老师知识更新的速度远远赶不上学生,导师不能很好引导学生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导师对学术没有追求,负能量满满、戾气冲天等等。学生们经常流传,某某老师对学生的论文从来不看也不需要修改,好过关。我经常讲,一个不严格要求自己的导师绝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导师自己的学术训练不足,如何培养出高水平的学生?导师对于学生的影响甚至是超过父母,每位导师都应该深刻的认识这份沉甸甸的责任。

最后,我总结一下研究生导师应该教什么。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方法知识,即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本领域的主要学科研究方法;第二是思维知识,与个体研究学科密切联系相关学科知识,尤其是学科知识点的链接;第三是专业知识,即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中心的科学的知识体系,并建立知识间的有机联系。

最后,与大家分享一段感悟作为:研究生导师应成为教学工作的艺术家,他的责任就是用良好的方式向学生展示知识和科学的魅力,点燃他们好奇的火花,扩展他们的视野,激起他们的探索精神,让同学们的素质自由而和谐地发展。

谢谢大家!


与谈环节

时建中教授:

感谢吕忠梅教授!按照我对吕忠梅教授演讲的理解,如果重建一下知识结构的话,今天的演讲可以分为几个方面。一是讲法学是人学。如果不能理解这一点,法科教育就失去了灵魂。只有理解了法学是人学,才能理解法学的本质是什么,以及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二是讲法科研究生应该具备哪些特质,这些特质为吕教授随后的演讲内容做了铺垫。三是研究生应然的能力结构。应然的能力结构直接指向应然的知识结构。构建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是导师的重要使命和责任。今天的演讲让我获益匪浅,对于今后指导研究生也会很有帮助。接下来进入与谈环节。下面有请陈德敏教授。

陈德敏教授:

谢谢主持人让我作第一个与谈发言。我非常高兴来到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吕忠梅老师的专题讲座,并有机会与我们的研究生同学交流。我和在座的老师们感受一样,都认为与学生见面交流是最愉快的事情。刚才,我也非常荣幸地聆听了吕忠梅老师思路开阔、内容丰富的精彩演讲。在深受感动之余,我认为吕老师结合自己丰富的法学教学经历,是在思索总结的基础上用“心”与同学们交流。她的理性而结合实例的生动讲述,让我们强烈感受到了老师对学生循循善诱的培育之心、热爱之情!     

除了吕老师讲的六个方面之外,在此,我想谈一点个人体会,法科研究生在笃学求教的过程中特别是遇到困难的时候,十分需要认真不断地扪心追问自己,亦是认识激励自己的三个问题:一是问自己为什么要学法科?大家有时会遇到有可能摧毁自己初衷梦想的现实困惑。每一次这样的反问求解,都会让自己坚定一次,勇气会更为增强。二是问自己是否敢于面对学习研究以至生活中的现实难题?当你针对难题,结合实际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或解决的方式,在学习与实干上取得了新的进步后,自己会感到一种成长的自信与坚定。三是要问自己敢不敢于提更进一步的深入学习和实践要求?就是说要有不断再进一步的学习干事创业的追求与梦想,敢于迎接新挑战,探索新领域,提升新能力,创出新成绩。这是我觉得作为一名有理想、肯实干、愿奉献的学生,需要不断内省及警醒自己的三问。

这仅是一孔之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谢谢!

时建中教授:

谢谢陈老师!陈老师对吕老师的评价让我十分感动。陈老师说她是“用心在讲”,我觉得这四个字非常精准。我们也可以看到,陈教授也是用心在听。陈老师的三个追问非常好:一个不能直面自己的人,是没有办法直面人生的。下面有请别涛司长。

别涛司长:

谢谢大家,也感谢吕忠梅教授!我接下来分享两点感受:一是我如何理解吕老师的本次演讲,二是谈谈我的收获。吕老师谈“教与学”,因为她有专业领域的能力和教学经验。吕老师作为导师的责任感和良苦用心,对于法科教学做出的深刻思考,我非常赞同。这些思考和体会非常难得,也使我感到耳目一新。演讲的内容对于在座各位学生和老师,相信都十分有启发意义。吕老师今天的分享,相信会让大家少走弯路。我们都在努力创造、努力追寻自己的梦想。大家毕业求职的时候,不要总是期待专业对口,因为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没办法到自己理想的工作岗位。这就涉及吕老师讲到的“潜在知识”。很多时候,不是自己所学专业的工作也要相信自己可以做好。这并不是让大家不安心于专业,而是说,大家更多的是学习专业方法。所以,大家要在研究生阶段积极协助导师,广泛阅读,认真学习研究方法,进行自我修炼。用一句俗语说就是“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这是我们的一些想法,谢谢!

时建中教授:

别涛司长长期在生态环境部从事环保法制工作。他今天以专家的身份与我们分享自己的所思所想,对吕老师演讲的评价也很到位。我认为,一个人如果能获得“责任感”这样的评价,是非常高的评价。别司长刚才提到了方法、能力和人品三个方面的内容,还给学生在就业方面提出了用心的忠告。感谢别司长!接下来有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

孙佑海教授:

我主要从帮助研究生提高学术能力的角度谈一谈学习吕教授演讲的体会。

第一,对于研究生而言,在研究和写作中,要着力提高自己提出学术命题的能力。法科研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大家仍然停留在“问题→原因→对策”的这个层次,这样就很难产出高层次、有深度、有持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掌握提炼学术命题的能力,这是我们进行学术训练的基本功。  

第二,要进行经常性的学术训练。包括训练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训练谋篇布局的能力,还要训练扎实完成优秀作品的能力。提交或发表一篇论文,要让编辑或读者看到,它应当一篇有功力的论文,是一篇有见识的论文。并不是刊物的级别高,就一定是一篇优秀论文,因为发表论文的因素有很多。我们要有战略定力,要有历史耐心。常年坚持研究坚持写作,必定会有收获。

第三,要养成批判思维。学术研究不要人云亦云,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反思一下,我们虽然立了很多法,但到实践中未必都真的有用。因此,法律应该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实践的检验。写论文也是如此。我们只有坚持批判性思维,敢于怀疑前人的观点,坚持立足实践研究理论寻求正确答案,才能写出有分量、有长久影响力的优秀论文。

我希望同学们以后无论从事法治事务工作,还是从事理论研究工作,都能从吕老师的演讲中得到启发。谢谢各位!

时建中教授:

孙院长也是我们的博士生导师,为法大环境法学科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作为环境法专家,孙院长资历很深;作为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院长充满了拼搏精神。天津大学法学院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法学院。在孙院长的领导下,天津大学法学院近些年来迅猛发展。孙老师也给了同学们很好的忠告。让我们感谢孙老师,并衷心祝福天津大学法学院!下面有请王灿发教授。

王灿发教授:

今天听了吕教授的演讲,我也受益匪浅。吕老师身兼众多职务而且著作等身,她的勤奋和智慧、思考的系统性不是常人能达到的程度,这是出众的能力。吕老师也是一位乐于奉献的学者,经常应邀来法大演讲,每次都精心准备,足见吕老师为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倾注的心力。我们要多鼓励学生参加这样高质量的讲座。再次对吕忠梅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

时建中教授:

王灿发老师的社会影响力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术地位和学术积淀;二是社会公益心,王老师在环境法律援助方面做得很好。这让我想到了吕教授提到的环境法的学科特质。环境法的一个显著的特质就是公益性。王老师对社会、对学校的公益心,值得我们学习。作为一个学者,我今天学到了很多。成功的人,都有共同的成功经验。如果要使人生有所进步,那就让我们学习如何成功,这会对我们有很大启发。下面有请吕忠梅教授做简短回应。

吕忠梅教授:

谢谢大家给予我的美誉,我觉得有些难以承受。其实,每位学者能够走到今天,我们都有很多的共同点;最为重要的是,我们都对教学和学生充满热爱。为了不辜负这个职业,我们愿意奉献,也希望我们能够在这个过程中与学生共同成长。我们也在学生取得成就的过程中,积累并感受幸福。我也希望我们今后可以一直幸福下去。

时建中教授:

让我们再次感谢吕老师今天的精彩演讲和各位与谈嘉宾的精彩评论!我宣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名家大讲堂”第15讲圆满结束!谢谢大家!


主讲人简介

吕忠梅,教授,博士生导师,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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