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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学年校内部教师职称评审细则
 摘要:校龄或教龄已满一年,但不具有校内职称的人员,可按学历申报相应校内职称,按照相应校内职称的要求由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若不具有校内职称的人员具有社会职称,也可按原社会职称申报相应校内职称,按照相应校内职称的要求由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一、指导思想

1.为了做好09-10学年校内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信大[2007]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学年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

2.本学年校职称评审原则上执行中信大[2007]82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在具体评审过程中,应遵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3.本学年校内教师职称评审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级别进行。职称的评审要突出教学改革、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教学方法创新,特别是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旨在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同时增强教师的学术研究能力。

4.本学年校内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校、院领导及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资深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提名,校董事会批准。

5.校龄或教龄已满一年,但不具有校内职称的人员,可按学历申报相应校内职称,按照相应校内职称的要求由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若不具有校内职称的人员具有社会职称,也可按原社会职称申报相应校内职称,按照相应校内职称的要求由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二、评审安排

1.对于具备不同条件的人员,按不同程序进行校内职称的评定、认定和晋升:

(1)校龄或教龄已满一年,但不具有校内职称的人员,应按评定程序进行校内职称评定;

(2)校龄或教龄已满一年,不具有校内职称、但具有社会职称的人员,应按认定程序进行校内职称认定;

(3)已具有校内职称,且原有校内职称任职满一年的人员,可按晋升程序进行高一级职称晋升。

2.评审程序

(1)职称评定、认定、晋升程序

个人申报,学院(部门)初审,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学校公示,校董事会批准。

(2)职称复审程序

学院(部门)报审(已具有校内职称的人员及晋升未通过者),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复审,学校公示,校董事会备案。

3.评审时间

2010年9月初,个人申报,学院受理并审核材料;9月底,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认定及复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各级校内教师职称的人员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认同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本校校龄或教龄一年以上(校龄和教龄可以相互转换)。

2.本校原有校内职称任职满一年的,可根据评审具体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

3.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09-10学年至少担任一个完整学期的教学任务;

(2)评审年度内担任学校德育导师且学生稳定率达到全校平均水平(经学院批准未担任德育导师的人员除外);

(3)其他条件见表1,其中“教学竞赛”、“学报论文”及“课题研究”三项,具备其中两项即可。

(4)文体类和外语类课程任课教师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任课门数”可适当放宽。

(5)在管理岗位工作又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教师系列职称申报,对“任课门数”、“德育评价”、“稳定率”等条件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1.公示:经校职称委员会评审通过职称的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示。

2.申诉: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正常的评审进程。

3.学院和部门的职称初审,由学院或部门负责组成申报资格审查与推荐小组,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4.职称评定及认定未通过的人员,其待遇和工作安排由人事部门和学院(部门)视情况处理。

5.时限:本细则有效期限为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

6.解释: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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