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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创始人离职高通不到1年申请新专利,被科创板上市委重点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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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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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莺



9月10日,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裕太微”)科创板的首轮问询结果公布。
上市委首个问题就是要求裕太微对“技术来源和先进性”进行详细说明。
在这个问题中,上市委关心的问题主要是裕太微的创始人史清、欧阳宇飞和核心技术人员张棪棪、刘亚欢等人在成立和加入裕太微之前,曾经在高通、创锐讯通讯等公司任职。并对其在原单位离职后,在裕太微申请的专利是否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是否与原单位有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情况,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来源:首轮回复
据裕太微的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2017年,在上海张江及苏州高新区设有研发中心,致力于高速有线网络通信芯片核心技术的创新研发。是具备关键技术攻关能力,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以太网物理层芯片供应商。
招股书中列出的行业可比企业,大多数是境外企业,裕太微无论从专利还是营收来看,都还只是刚起步。

来源:招股书

裕太微的成立与欧阳宇飞、史清这两位创始人密切相关,且二人都曾在高通有过任职经历:

史清先生,2007年7月至2017年5月,任职于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研发总监。2017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

欧阳宇飞先生,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职于创锐讯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资深项目群经理;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以太网事业部高级经理。2017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裕太微确定的四位核心技术人员中:史清、张棪棪分别有高通工作经历,刘亚欢有创锐讯通讯工作经历,这三人是上市委问询中主要提到的。另外一人车文毅在上海坤锐离职后加入裕太微。

来源:招股书

对于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在新公司作出发明并申请专利的,裕太微也列出的相关人员,其中就包括董事长史清及其两件相关专利,是在离职高通后三个月提出的。另一名“姚赛杰”的两件专利,也是在离职高通后一年内作出的。

来源:首轮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也就是说,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如果在新单位申请专利,很有可能被原单位主张为其职务发明,而要求法院判决专利权归属。
这一点,已经成为科创板上专利纠纷频发的内容,我们已经对科创板报道了多起案件,像9人从长电科技离职入职甬矽电子一年内申请了4项专利案,以及IBM与北京英视睿达的55件专利权属纠纷等,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歌尔股份向敏芯电子主张其离职人员梅嘉欣在离开后一年内在敏芯申请的专利应为歌尔所有,最终法院也判决该专利给歌尔。
但裕太微在回复上市委该问询时,则认为:
上述人员虽然是在离职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新专利,但其技术领域与在原任职单位的工作内容均不相同,上述发明专利与发明人原任职单位的工作内容亦不存在关联,不存在应当被认定为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
并就每个人的情况做了详细分析,例如对于董事长史清而言,裕太微回复认为:

史清在原任职单位高通公司任职最后五年期间,主要负责无线WiFi 通信算法的物理层的研发工作,其所负责的研发工作与上述专利中的有线通信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领域,史清在高通公司任职期间也没有主持或参与和上述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相似的研发项目。

史清在高通公司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没有涉及与上述专利相同或相似的用于实现有线通信过程中抗信号衰减的相关技术方案,采用的基础实现原理也不相同。

根据史清访谈及其书面确认,其作为发明人在发行人获得的已授权发明均是在有线通信的物理层关键技术的预先研发过程中形成,利用发行人提供的工作环境、实验设备以及课题项目等进行的原始创新,上述发明专利旨在解决芯片启动时间过长的问题,与其在原任职单位高通公司离职前负责的通信算法研发存在明显差异,其在原任职单位没有进行过类似的改善芯片启动时间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形成相关专利,不存在利用了原任职单位的技术形成关联技术方案进行申请的情况,不存在将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投入发明人使用的情形。

因此, 史清在发行人处作为发明人的CN201710756357.6 及CN201710755564.X 号专利与其在高通公司的工作内容不存在关联,不存在属于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任职单位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该等专利均不存在与其此前职务相关的专利权属纠纷风险。

来源:首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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