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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为你读诗”一案,谈“APP、公众号、小程序”申请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近期,“为你读诗”火爆朋友圈,本公众号特约律师借此谈谈“APP、公众号、小程序”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2013年6月“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上线,账号主体为“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每天以朗读的形式推送一期读诗作品。公众号上线的1年中,“为你读诗”便累计了约60万订阅用户。


然而,在2014年9月,“为你读诗”同名APP悄然上线,紧接着“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也上线,账号主体为“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该名称为起诉时的名称,是由“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现又变更为“北京诵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后上线“为你读诗”的首善音乐公司率先提起了诉讼,随后,尚客圈也提起了诉讼。


2015年12月3日,原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你读诗公司)诉被告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尚客圈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3日,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尚客圈公司)起诉被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你读诗公司)、被告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简称首善文化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手机软件名称上使用为你读诗字样;


二、被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


三、被告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


四、被告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五、驳回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正义的一方“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赢得了官司,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也制止了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


虽然,“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赢得了官司,但笔者认为,赢了官司关键还在于原告的“为你读诗”知名度有影响力较高,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官司的结果也很可能是以“败诉”告终的。这从一审判决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一审判决书中记载: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必须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市场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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