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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要报主管部门备案?

作者简介:

吴寿仁,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任,著书《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



引言

本文就国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对科技成果定价的实操问题进行辨析,对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17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作出补充通知,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财政部负责,调整为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该文件不长,只有五条,但从这份文件,结合其他相关文件,可以读出丰富的内容。

1

财政部等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较快

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提出“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的要求。财政部11月初就出台了文件予以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各部门响应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比较快,效率比较高。


2

《补充通知》的核心内容是调整科技

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权

《补充规定》将“简化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管理”以下放备案权的方式予以落实。一般来说,简化备案程序、简化备案材料、下放备案权等都属于简化备案管理,而《补充通知》采取下放备案管理权的方式,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缩短备案流程的方式来简化备案管理,而教技厅函[2017]139号文将备案管理权进一步下放给部属高校。这就可以大大提高备案效率。这充分体现了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放改服”的改革创新精神。

结合国办发〔2001〕102号文和财企802号文两个文件来看,《补充通知》只是将中央管理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原由财政部负责,现调整为由主管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如何备案,由地方政府作出规定,不属于《补充通知》调整之列。


3

备案管理是一种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行为

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行为一般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其中,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根据财企802号文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其中的“有关规定”应该是指《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的规定,其中“相应经济行为”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是一种具有审批性质的政府管理行为。


4

备案管理是对资产评估行为的监督管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有出入。这里的“自主决定”就是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即高校院所处置科技成果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的解释,上述规定的“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是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为期一年的改革试点成果,即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经过总结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突破,即突破现有制度规定。也就是说,《补充通知》规定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不是对高校院所处置科技成果进行审批或监管,而是对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进行监管。


5

备案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成果转化效率

将《补充通知》和财企802号文两个文件结合起来分析可以看出,财政部此次下放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目的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本身不会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相反,现行的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及评估流程会严重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第三方机构,再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这期间要花费不少时间,评估费用也不低。例如,某研究所拟转让若干项专利技术,经过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一连串的程序,到成交时花了1年半的时间。很显然,评估并没有促进科技成果交易,反而阻碍了科技成果的交易,进而阻碍科技成果转化。

因此可以认为,《补充规定》只是从简化备案管理的角度,即财政部将中央部属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权下放到其主管部门,而根据教技厅函[2017]139号文规定,教育部又将备案管理权进一步下放给部属高校。从这个角度讲,下放备案管理权可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6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与交易定价

的关系由强关联转为弱关联

从国办发〔2001〕102号文和财企802号文等文件来看,科技成果资产发生相应经济行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但是,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后,科技成果资产的评估与交易定价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或者相关单位要求进行评估的,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而评估结果也只是交易定价的参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协议定价,《释义》将它解释为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谈判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并认为发现潜在交易对象并实现需求对接是这一定价方式的核心。对于评估问题,《释义》给出两点解释:一是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可以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评估,还要遵从其规定。从中也可看出,协议定价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另一项重要突破。这符合科技成果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有人称其为“测不准性”,认为其价值是不能评估的,至多只能“估值”。评估的好处在于由第三方机构来为交易双方的交易风险进行背书,减轻甚至化解当事人的成交责任。除此以外,评估并没有什么实际价值。

对此,可以认为《补充规定》并不是重申科技成果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才能交易,而是指科技成果资产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的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即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估行为及其结果进行监督。


7

《补充规定》的落脚点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后,人们谈论最多的,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就是弥漫着国有资产流失的论调。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流失的论调,已经是科技成果转化难以跨越的障碍之一。而《补充规定》重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即通过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以达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

科技界有一个比较通行的说法,科技成果不转化,不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而科技成果一旦转化,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而宁愿选择不转化。人们普遍认为,科技成果不转化是安全的,而转化却要冒风险。而现实情况是,科技成果不转化才真正是国有科技成果资产流失,科技成果转化才是实现科技成果价值的唯一途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大大提高了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比例,即转让、许可净收入的50%以上,或者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50%以上,奖励给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有的地方、单位将这一比例提高到70%以上,甚至80%以上。这些规定表明,国家并不是直接从科技成果中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供给侧改革,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的活力,提高高校院所的研究开发能力,进而增强国力。《补充规定》重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脚点仍是放在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环节上,应该不是在科技成果资产交易环节上。


8

《补充规定》的出台表明中央拆除阻碍

科技成果转化篱笆在向纵深推进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的2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贯彻落实文件,不断释放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都因此积极行动起来了。《补充规定》表面上似乎是收权,实质上是放权,是在逐步扫除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障碍。想必还会陆续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把过去隐含的、模糊的规定显性化、清晰化。

为充分释放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改革红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如科技部门、法制部门等)梳理当前的各项规定,修订或废止不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对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制度顺畅地执行,扫除影响或者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障碍。





编辑 / 刘爱莲

排版 / 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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