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个负责催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去欠款单位要钱,但人家的领导却哭了半天穷。
经过一番死缠烂磨,催款的财务人员要回了5,000元,心里美滋滋的。
可是,当他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名时却发现,跟已经登记领款的其它单位相比,原来给自己的钱数是最少的。
于是,这位财务人员便又去理论一番,搞得那位领导颜面扫地。
站在付款单位的角度来看这件事,便显现出了一个问题:支票领用登记簿(表)该由谁签名?
一些单位遵循谁领支票谁签名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领支票的人是本单位的同事还是外单位来的人员,统统都按这个规矩办。
本单位的同事照此办理肯定是理所当然的。但外单位的来人该要由出纳人员怎样识别?又凭什么确认其所代表的身份呢?
显然,向外单位付款的业务应该是由出纳在本单位的同事办理的。
于是,出纳面向同事办理支票领用登记签名手续,再由同事把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人员是既合乎逻辑又安全稳妥的方法。
但是,这种做法对于一些付款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单位来说(比如商场、超市等)将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因此,他们便事先要求收款单位出具备案结算领款的授权文件,以据此来辨别领款人的身份,并由授权单位承担后续风险。符合授权条件的人员就可以办理支票领用的登记签名手续了。
以上两种方法都为出纳识别判断领取支票人的身份提供了合法有效的依据。对于出纳所在单位来说,在此前提下交出去的支票才是安全的。
另外,基于出纳应当具有的保密意识,支票领用登记簿(表)上记载的各种付款信息,是不该让无关人员看到的。对此应当采取特别的措施加以防范。
所以,那家欠款单位的财务人员表现出了缺乏保密意识的问题。结果,已经做到了使催款单位的财务人员只拿到一点钱还能高高兴兴,却给单位领导造成了本可避免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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