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党委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这样“勾勒”出其“大致轮廓”: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在《实施办法》中,记者看到,“党委主体责任”分“党委班子集体责任”、“党委成员个人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有10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委必须“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客观地说,这10项责任并非全是‘新要求’,但以往大都散落在各类文件、通知里。《实施办法》首次将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该干的事’汇集起来,清晰而明确,并首次以‘主体责任’形式固化下来,让党委责无旁贷、无处推脱。”龙翔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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