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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走文物保护工程的老路

最近参加《长城维修工程施工规程》的评审会,到会专家在讨论中提出,在长城维修的勘察、设计规范还没有制订的情况下,就提出施工规程是否可行?一定要按照基建工程的程序走吗?并认为在维修概算、财评中,仅按小工和工程材料计算工程量的经费不能体现出长城保护中需要研究和试验的经费和时间。由此,回忆起我们这几十年的文物保护工程所走过的路是多么的艰辛和不被建设部门所理解:试验、研究的经费只能塞进勘察方案中;财评时都按照基本建设或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和经费,往往是砍掉一大块经费,甚至不过一半,使得保护方案无法按原计划执行;尤其在招标时,大多不懂文物保护的特点和需求,将经费概算多少作为最重要的依据,没有做过文物保护的非专业队伍经常中标;在三峡文物保护规划评审会上,三建委抓住文物保护工程没有规范的经费编制定额(当时文物部门已经认真地编制出,但不被认可)为由,文物保护规划经费迟迟不给,造成三峡库区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十分被动的局面。

现在有必要思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是否要走工程建设的路子?客观地讲,两者有许多时候是格格不入的。先从理念上说,被社会认可的工程是将自然科学的原理应用到工农业生产部门中去而形成的各学科的总称。它是利用基础科学的原理,结合在生产实践中所积累的技术经验而发展出来的。目的在于利用和改造自然来为人类服务。所以往往是指具体的基本建设项目。而文物保护目的是保持民族文化特性,保护人类共同创造的文化遗产,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为的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和损害,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文物保护工程不能简单地用工程项目去涵盖。文物保护技术是一个综合多学科(包括人文科学在内)的完整学科体系。内容包括文物的价值评估、保存、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传统与现代的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查、探测、检测等内容。尽管文物保护与工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与基本建设工程的目的、内容、程序有很大的差别。正如王思敬院士说“文物上的保护问题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问题,它有特殊性,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特殊专业,一般工程技术无法解决”。由于人们对文物本质、价值、功能、作用认识的差异,引发对文物保护的动机、目的、程度和需求的不同。因此,文物保护的全过程就与建设工程有很大的差别。例如,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文物所具有的重要内涵,兼容性是文物修复人员在平衡技术和文物价值时的操作准则,还应扩展到社会文化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因素;应注重文物保护中的整体意识,确立文物概念、内涵、空间和环境背景的整体性;在管理理念与保护过程中要反映出地域特色、时间延续、使用性质和反映一定社会生活的整体要求;又如多样性和独特性,它是文物保护中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是制定保护方案的重要依据,因为构成文物的实体材质、文物的种类、制作材料和保存现状都有不同,保护需求与方法各异;文物保护还需要除科技、工艺之外的其他知识,要求对文物保护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并要突出其文化要素。

保护修复对文物造成的改变是无法避免的,而且对文物造成损害的潜在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对保护修复理念和技术的可行性要进行全面评估,要指出它可能带来的后果,综合利弊才能作出比较合理的保护方案。以上这些工作都是在提出保护方案之前,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和文案工作,试验、检测等才能完成的。以往的文物保护工程中就缺失这重要一环,因此出现粗略或不可靠的保护方案在所难免,已经实施的保护项目更有许多遗憾之处。

在最近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务院文件与文化与旅游部部长的讲话中,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观念、新思路,保护技术发展的新方向。我们能否从理念上、工作程序上、规范标准上、与社会有关部门交往协调上、经费预算上、投标办法上以及对保护方案的要求上等等,来个理论和体制的创新?例如:

一、对文物保护的程序和组织机构设置的改革。实际上,我国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并不是按照基本建设工程的路子走的。如永乐宫搬迁,河北隆兴寺维修,河北安济桥修复等。国外诸如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等,重要的保护项目,全程由多专业组成的团队完成,而不是某个单位,某个人短时间内去承担大量的设计工作。研究院内设置工程研究所,不如按文化遗产的类别设置,如建筑类(包括古建筑、近现代建筑、民居等);岩土类(包括石窟、土遗址、古墓葬、石质文物等);壁画、彩塑;不可移动文物等专业研究单位。

二、不依建设工程的程序,而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对古建筑、石窟、壁画等保护项目,从调查研究,保护方案到实施,由多专业团队,一杆子插到底,全程负责,并要持续跟踪实施效果。如河北独乐寺的保护维修过程。

三、一些难度大、需要研究攻关的项目,如潮湿环境的土遗址、墓葬壁画的保护、石质文物防风化等,在提出保护方案前,就需结合研究课题,组成团队联合攻关。要明确有前期试验研究的阶段及经费。国家文物部门预算中,没有科研经费和申报项目是不正常的。

四、项目招标应按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另外制订规则,参加评标的主要人员,应是本行业懂专业的专家及管理人员。

五、要支持、监管第三方评估、咨询的队伍。文物部门这样的队伍太少,尤其是懂专业,能公正、公平的获得业界认可的队伍更少。这会影响到文化遗产保护的质量和进程。

以上想到的几点,是否一孔之见,是否可行,期望得到大家的研讨、指正。

编辑:陈 梅


《中国文物报》2018年4月27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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