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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起,深圳海域使用权可招拍挂出让

   自今年5月1日起,深圳海域使用权可通过审批或者招拍挂方式出让。但为了防止海域和岸线资源过度开发,同时制定了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了七种不得出让的情形。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深圳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海域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复深圳为国家海洋综合管理示范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寄予深圳构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实践样本。

   “这也是激发新需求,形成新增长点,促进深圳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深圳市人大法委负责人说,深圳作为副省级的滨海城市,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改变现状,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开发保护空间合理布局、开发方式切实转变。

   “创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是《条例》的主要制度创新之一,规定深圳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制定审批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其中,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凡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则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为防止海域和岸线资源过度开发,《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措施等七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另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政府公共用海的公共属性以及特殊情形下用海的紧迫性,《条例》将“建设、维护公共航道和锚地;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活动;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12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这四种情形明确为无须办理海域使用权的用海情形。

   此外,《条例》还创新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将其嵌入海域使用的各个环节,要求海域规划编制过程,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依法举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深圳将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并明确深圳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为不低于40%,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申请不予批准,这在全国是罕见的。”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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