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公众逐渐忘记之时,一场法院宣判,让“方崔大战”再次为舆论聚焦。除双方支持者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外,法律界对此次判决也给予了较高关注,于是思莫特地邀请多位资深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解读,以期我们可以在热点事件中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 6月25日上午,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侵权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崔永元和方舟子部分微博均构成名誉侵权,各承担赔礼道歉、相互赔偿对方4.5万元。方舟子当场表示将上诉,而随后崔永元通过微博也表态决定上诉。方舟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认可法院判决,认为偏袒崔永元。 而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方是民、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所以判定,双方在10日内删除微博,并在60日内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并道歉。同时,通过其官方微博“@北京海淀法院”贴出长微博对一审判决给出更为详细的阐述。 “方崔大战”的起源是对转基因有害还是无害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同而产生的争议,这是对科学问题的争论,本身无可厚非,因为每一个具体的科学问题本身都是有争议的。比如,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很多公理和定理陆续被推翻,或者在某种情况下不再适用。这种观点的碰撞,对社会发展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如果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争论,能够就事论事,未尝不是件好事。 但这一次争议所带来的诉讼,早已超越了科学的范畴,进而演变成了法律问题。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指出,这显示出来一些问题,一是不论是公众人士还是知名人士,对于网络上发生的争议的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清楚,二是知名人士的容忍度问题,三是知名人士维权手段并未用尽。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玥律师指出,方舟子和崔永元互诉名誉侵权案的重要意义是,有助于我们厘清网络环境下言语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样的措辞可能构成一种侮辱和诽谤,什么样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等等。 网络是现实的投影,任何时候它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外之地,更不可能成为某些人肆意污蔑、攻击他人的武器或阵地。而且基于网络的易传播性和广覆盖性,侵权性言论更加能够给当事人带来持续的、深度的负面影响。 名人也不例外。因此,理想的状态是,每个人都应当就事论事的进行说理、探讨。如果做不到,也应当尽量把情绪控制在不污蔑、不诽谤他人的底线上。 大家都注意到,一审宣判中法院提到了一个词语,叫“容忍义务”,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即我们对别人的言论应有一定的宽容和忍耐。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张韬律师认为,知名人士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比普通人更高的容忍度。因为公众人物一般都会受到外界的更多的关注,其影响力一般远大于普通社会公众,应积极接受外界的监督及批评,所以其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较之普通社会公众亦应适当克减。 不过,当如公众人物受到的侵害超越法律底线,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则不再属于应当无条件“容忍”的范畴,其有权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公民可以要求加害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同时,网络上的诽谤信息被大量转发阅读、情节严重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诽谤罪”。 显然,如果构成诽谤,本案显然已符合刑事自诉的立案标准,被害一方完全可以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 转基因技术的确是一个前沿的,富有争议的技术,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均资源匮乏,人口众多的国家来说,可能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任何科技的发展和进步均需要服从于人类的生存和健康需要,需要提供安全的保障。 方舟子和崔永元引发的争议,是非常有意义的,帮助百姓能够开始思考转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福祉和风险。对转基因技术有争议,并且能够引发普罗大众极大的关注,无论如何,对未来、对大家的生存和发展都是一件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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