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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步推进户籍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农村部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同步推进户籍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供长效制度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国务院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进城落户农民集体经济权益的保护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集体经济权益对于保障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公安部指导各地规范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有的地方还探索了城乡间有条件的来去自由落户政策。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要求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稳定农民对其财产权利的预期。实践中,多数地区按照中央提倡的“股权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模式,允许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后继续按其持有股份(份额)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同时,农业农村部也鼓励各地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实现股权的有偿退出,成员也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将其所持股份(份额)申请质押贷款。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项权能,切实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二、关于实现股权户籍脱钩,投资经营分离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如何设置股权关系到年终集体收益分配和成员分红。2015至2020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先后组织开展了五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这项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需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户籍关系是股权设置的重要考量因素。成员股份(份额)现阶段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浙江省德清县的一些村开展了增资扩股试点,但增资扩股的主要对象严格控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明确要求是户籍在本社区的新生人员、婚嫁人员和依法收养人员等。

从各地实践看,为吸引人才向农村流动,农业农村部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引入职业经理人,北京、山西、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贵州等8个省份共有529个集体经济组织聘用了职业经理人,根据其经营绩效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促进了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留住人才同时也激发了他们投身集体经济的热情。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规范股权管理、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完善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有序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三、关于加强扶贫项目形成的集体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

2019年10月,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收益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将收益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和扶持贫困户发展,实行差异化分配”。今年6月,中央农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就脱贫攻坚中财政投入的资产开展专题研究,提出要按照资金投入的主体明确形成的资产是归集体所有,还是归农户或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的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扶贫功能,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从各地实践看,扶贫项目形成的集体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贫困户,也有的地方将部分收益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村级公益事业。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结合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加强对扶贫项目形成的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各项制度,确保脱贫攻坚中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形成的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形成的集体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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