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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埋藏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但我国《物权法》同时规定,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到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

两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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