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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之一: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

花样百出的围标方式及围标实施环境,您了解吗?

作为招标经办人,不管是否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最忌讳的是被串通投标(通常称为围标),本文详细讲述了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标行为界定、主要类型、实施形式等。

内容提要:

一、投标人直接串通投标的界定

二、横向串通的主要类型

三、中标预定人的决定方法

四、横向串通的认定

以下是正文:

第一节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界定

一、串通投标的性质界定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恶意串通,在投标过程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同行为,相互拘束彼此竞争性投标活动,限制招投标相关市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垄断协议行为。投标人属于处于同一交易阶段的竞争者,所以,该串通在性质上属于横向串通( horizontal rigging)。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通常发生在某些投标商垄断了某个行业或者地区之后,彼此间通过串通行为来分割市场,从而获得高额利润。

在招投标的相关市场中,如某地区的公路工程项目中,投标人为了避免相互间激烈的竞争,维护彼此间长期的共同利益关系,达成合理分配工程项目的协议,或通过分包工程项目、采购工程材料等方式制定全部工程项目的串通规则。之后,投标参加人根据串通规则决定中标预定人,中标预定人在决定中标价格后通知其他投标参加人,并以该价格进行投标。其他投标参加人或放弃该工程项目的投标,或为了使中标预定人能够中标,调整自己的投标价格并进行投标,从而拘束彼此的投标活动。在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中,中标预定人和其他投标参加者之间的投标活动相互地被拘束,处于竞争关系中的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报价被限制甚至被排除,这就严重地破坏了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择优决标的目的。所以,该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属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二、串通投标的认定情形(详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横向串通的主要类型

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对串通投标的类型化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把握串通投标的表现方式,从而有助于招标人和规制机构及早发现串通隐患,抑制其发生并实现有效规制。从串通投标的实际情况来看,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类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典型的类型:

一、轮流坐庄

轮流坐庄是指在串通投标人组成的长期、有组织的串通集团中,串通投标人事前达成串通协议,根据一定规则使串通投标人依次按顺序成为中标人的方式。

在一定情况下,投标人为了避免激烈竞争而导致投标价格过低,自己获利过低,就会对一定期限(多为一年)内的招标项目进行串通,制定串通规则,从而保障每个串通人都能中标,维护共同的非法利益关系。

轮流坐庄多发生在一定交易领域、一定期限内的多次招标项目中,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是否具有竞争能力、项目施工实力都能中标,并捞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使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择优选择,招投标竞争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一般情况下,串通者根据之前制定好的招投标项目分配规则,提交比预定者更高的投标价格,保证自己不被招标人选中,确保按顺序应当中标的中标预定人中标。在日本,中标预定人按照事前决定好的顺序选定,一般按年度、按顺序轮流中标。

二、串通投标价格及投标数量

价格协议又称为固定价格(pricefxing),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商品的最低限价、最高限价或价格构成的行为。

通过价格手段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比通过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的方式更容易操作和简便易行,方法灵活且具有隐蔽性。

因此,经营者间采取价格协议的方式限制竞争常常发生,在中国,价格联盟曾在一定时期表现得极为活跃。在招投标领域,由于各国多采取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从而导致实践中投标人进行投标价格串通成为投标人之间最容易、可行的一种串通方式。实践中,投标人一般会采取以下几方面的价格串通行为:

①、限定最低投标价格;

②、约定采用据以计算投标价格的标准公式;

③、固定或者变更投标价格变动幅度;

④、交换作为投标对象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准等方面的情报。

另外,在串通投标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还会采取限制投标人投标数量或投标比率等方法,对投标人间的投标频率进行通谋,从而限制竞争性投标行为,损害招投标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价值机制发挥作用。

三、补充投标

补充投标( complementary bidding),也被称为掩护投标( protective biding)或影子投标( shadow bidding),是指投标人之间内定好预定中标者后,其他配合投标的经营者根据预定中标者的投标计划调整各自的投标,出更高的标价或者投标文件包含特殊内容而能不被招标人接受,以确保预定中标者最终中标。

补充投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易于造成投标人之间存在自由、有效竞争的表象,从而达到掩盖串通行为、确保预定中标的经营者中标的真实目的。该种类型的串通投标更不易被察觉,是一种经常被经营者所使用的串通投标形式,现实查处中更难以取证,危害更为严重。

四、市场分割

市场分割( market division),是指串通投标人事前达成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或客户市场的分割协议,同意在特定的交易领域或针对特定的客户或产品,彼此间不相互进行竞争性投标行为,投标人只能在分配给自己的相关市场领域参与投标,而不得在分配给其他投标人的市场领域进行投标的方式。

市场分割型串通投标人为地限制了有竞争性的投标的提出,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自由竞争,使特定市场中仅有特定的内定中标人参与投标,严重减少了招标人在市场上择优选择的机会,使资源不能优化配置。

五、抑制投标

抑制投标( upression bid),是指两个或更多的竞争者同意不参加投标,或者同意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从而让特定的预定中标者获胜中标。

一般情况下,往往是投标人之间事前达成某种协议,中标预定人事前做出承诺,如果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事后该中标预定人将给予弃标人一定的好处。该种串通投标多伴有其他类型串通行为的发生。

六、补偿投标

补偿投标,是指通谋的串通人协议将高价中标获得的招标项目分包给协助其中标的串通人或对协助其中标的串通人予以补偿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抑制性串通投标行为,都会伴生补偿投标。同意不投标或提交没有竞争力标书的投标人时常会从高价中标者处获得签订具有高领利润的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的机会,从而分配到非法获得的串通利益。

在有些情况下,低价的投标人会同意撤回他们的投标以帮助其他投标人中标,作为交换,他们要获得一份有利益的分包合同,共同分割非法获得的较高的中标价格。

在日本,典型的例子就是投标参加人相互间对“串通金”“进行利益调整。例如,在日本弘前市,15家石油制品销售业者串通投标案件中制定的串通规则为:

①决定特定经营者为中标预定人;

②决定了中标预定人的投标价格,即第1次投标是每升69日元,第2次投标是每升68日元,第3次投标是每升67日元,其他投标参加人的投标价格要根据这个价格进行调整,协助中标预定人中标;

③中标预定人中标后,要么从其他投标参加人那里购入一定量的B型重油,要么向他们支付一定金额的“协力费”。

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严格禁止分包工程项目或给予现金回扣形式的补偿投标型的串通投标。

七、交换招投标信息

在市场经济,推荐信,收集、交换概括性、以往的一般性信息并不构成违反禁止垄断法。

但是收集、交换与竞争手段密切相关的投标信息,则有可能违法反垄断法。该类交换投标信息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方式:

①、交换投标意愿的信息;

②、交换投标人投标的次数、实际中标情形的情报;

③、交换投标价格的信息;

④、交换提名及预定参加投标人的信息;

⑤、交换有关成为投标对象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计算标准的信息。

上述几类行为就是横向串通投标的典型行为。

实践中,串通投标的规制机关或招标人可以通过上述串通投标类型,对下列行为方式予以重点关注,以发现串通嫌疑,确定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

①、同一经营者是否总是获得特定类型的招标项目;

②、各个供货人是否一直对特定类型的合同进行投标,并且看似每个供货人都在轮流成为中标人;

③、一些投标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公布的价格清单,或高于该经营者以前的报价,或高于该工程的成本估价;

④、与以往相比,是否只有较少的竞争者投标;

⑤、一些经营者在有些招标项目中提交的投标价是否比其他招标项目中明显偏高,并且导致明显差异的原因不存在;

⑥、中标人为那些在该工程项目中未中标的竞争者是否提供分包工作;

⑦、一个经营者撒回了投标,之后是否从因他撤标而中标的中标人处获得了分包合同。

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形,执法机关或招标人应当对其予以重点关注,注意搜集证据,认定其是否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节  中标预定人的决定方法

在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中,投标人会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一定的串通规则,采取不同的串通类型。但从根本上看,各种串通投标的类型都是部分或全部投标人之间达成协议来预定中标人,从而限制、排除串通者间的竞争。所以,串通投标在本质上都是通过预定中标人的方式进行的,因此,探讨中标预定人的决定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中标预定人的决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优先制

优先制,又称为密切联系制,是指投标人之间达成协议,根据与招标项目密切联系程度的原则来优先决定中标预定人的制度。一般情况下,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判定密切联系的基准:

①、离招标项目地区的远近;

②、在该招标项目中,对投标活动、项目的努力程度;

③、是否能符合招标人的特殊需要。

另外,在实际串通中,一般还参考与现有工程的关联性、持续性等事项,综合参考营业成绩、购买能力、是否具备相关设施等内容来决定中标预定人。

二、协商制

协商制,是指投标人在每次投标前商议决定中标预定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希望中标人为多数时,由中标希望人通过对话来协商决定中标预定人,若中标希望人通过对话协商决定不了时,则由被指名的企业或投标人来协商决定中标预定人。协商制一般适用于一些小型、零碎、短期的招投标工程项目。在此类招投标项目中,投标人之间形成临时性的信赖关系,投标人之间根据对话来协商决定中标预定人及未来的利益分配规则。

三、点数制

“点数制,又称计分制,是指以投标人以往邀请参加投标活动的次数以及中标的成绩为基础,算出一定的点数,点数最多的企业被确定为中标预定人。”若点数相同,则与第一次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时间间隔最长的投标人为中标预定人。

四、投标、抽签式

投票、抽签方式,是指在一些没有中标希望人或无法确定中标预定人的情况下,串通投标人以投票或抽签的方式来决定中标预定人的方式。该方式一般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中标希望人众多,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无法确定中标预定人;

②、没有中标希望人,通过抽签的方法决定中标预定人。

一些没有利润的工程项目一般是没有希望中标人的。在这种情况下,串通集团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修改预算价格和预定投标价格的方式,但是串通投标人往往会为了顾及招标人的面子放弃该方式,而通过采取投票、抽签方式决定出中标预定人,让某一家企业来承担该项“苦差事”。当然,承担该项“苦差事”的投标人会在以后的招标项目中通过其他串通行为得到补偿。因此,该种情况下的串通投标对招标人来说当然是件好事,这也是招标人有可能认为串通投标行为即使有一定的坏处,但并不是全部的、绝对坏的的原因之一。

一般情况下, 串通投标人在内定中标人时, 会综合采取几种方式, 如在日本的“川崎市特定土木工程串通投标案件”中,串通规则规定:

①、希望中标人只有一家时,就决定该希望中标人为中标预定人;

②、若希望中标人为多数,则通过对话协商来决定中标预定人;

③、在对话协商决定不了的情况下,被指名的企业在协会会议室召开调整会议,通过对话决定出中标预定人;

④、若再决定不了,被指名的企业之间就根据投票、抽签等方法来决定中标预定人。。

第四节  横向串通的认定

一、横向串通的实施形式

在投标人之间所实施的横向串通投标行为中,一般现为两大类实施方式。其中:

一种形式为投标人之间独立实施的串通行为。该类行为一般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事前约定中标者,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等。

另一类实施方式则为行业协会、商会等团体组织其成员企业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在该类行为中,各个企业按照行业协会等团体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为。

二、横向串通的认定

在投标人联合实施的横向串通中,如果执法机关能够获得直接证据,如投标人之间签订的串通协议、行业协会的决定、参加串通协议的当事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合意,规制机关就可以对垄断协议行为进行指证并对其进行认定。

现实的执法实践表明,串通者为了避免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往往会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实施串通行为。因此,执法机关获得直接证据进行证明较为困难。

在串通投标的执法实践中,除上述直接证据外,执法机关和评标机构一般还可根据以下几方面的情形来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者雷同;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多处出现异常且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者乱抬,在询标时没有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8)、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开标;

9)、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缴纳;

11)、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专项技术特定单位除外);

12)、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保。

执法机关和评标机构在获取上述信息后,进行综合判断,来认定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行为。

来源:文章源自于网络,作者:王玉辉 等,版权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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