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儿顾客告赢华联超市获十倍赔偿
认为购买的酱卤肉食品含有添加剂“焦糖色”,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较真儿的王女士将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联超市)告上法院,并获胜诉:法院判决华联超市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但不服判决的华联超市上诉了。1月25日,重案组37号探员获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华联超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重案组37号探员了解到,王女士在华联超市购买的,是17袋老汤浓香酱牛肉,秘制醇香酱牛腱和浓郁五香酱羊肝,共计695.20元。
在这些食品外包装袋显示,它们的生产标准GB/T 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王女士发现,产品标准号对应的是《酱卤肉制品》,但经她了解,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
这里,让重案组37号探员带大家了解一下“焦糖色”,这种食品添加剂应该用在哪些地方。
“焦糖色”是目前食品工业用量较多的一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可视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刚性法则”,在标准历经的多个个版本中,都有对使用“焦糖色”的明确技术要求,使用范围由1996年版的13种类扩大到2007年版的近50个产品种类;另外,2007版还对冰棍、汤料、冰淇淋和雪糕中使用“焦糖色”素的剂量进行了规定。
此外,卫生部2008年第27号公告,公布了普通法“焦糖色”可以在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风味派馅料)中使用、加氨法“焦糖色”可以在淀粉制品(仅限粉圆)中使用;2009年又以公告的形式,规定“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可以在粮食制品馅料(仅限风味派)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为7.5G/KG。
但这其中,酱卤肉制品都没有纳入“焦糖色”的使用范围。
王女士认为她购买的酱卤肉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请求判令自己退还商品后,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一审开庭时,华联超市辩称,涉案食品本身是酱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围,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超市出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退货、退款的义务。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销售方在明知产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时,销售方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判决后华联超市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做出了以下认定:
王女士自超市购买涉案食品,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内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内容。
案件中,王女士在超市购买的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号,对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记载的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而涉案产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二中院终审判决:一审法院所作的王女士向超市退还商品,超市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就这样,王女士再次打赢了官司,并获得了最终胜利。重案组37号探员也要为较真儿的王女士点个赞。
视频:过期商品超市仍有售 十倍赔偿 教您维权,时长约3分3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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