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对拆迁户“先予执行”妥否?(图)

圆桌议题

2年来,湖北武汉一幢“屹立不倒”的房子让当地政府伤透了脑筋——两居民要求3000万元拆迁补偿款让江汉区政府无法接受,但迟迟难拆不仅使得地铁的建设严重滞后,而且房屋周边百姓的出行也受到影响。

僵持期间,两居民经行政复议未果后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复议和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审理期间,江汉区政府以原告被征收房屋未能及时拆迁,致原定于2016年底完工的地铁工程实施受到严重影响,且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市民出行安全等,向武汉市中院申请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强制拆除涉讼房屋。同时,江汉区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供了2.28亿元的款项作为担保。

今年2月25日,武汉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并由其具体组织实施。

作为湖北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先予执行,舆论有褒有贬。

对于裁定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这一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本报特邀了法律界人士共同探讨,从法律角度剖析其性质和意义。

主持人 戴平华

嘉 宾

朱 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

王优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王才亮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李春华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拆迁户“先予执行”引争议(本报资料图)

[1] [2] [3] 下一页

“先予执行”法律依据是否充足?

由于房屋的存在影响到了公共利益,大多数人对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表示支持,也有人质疑此举缺乏法律依据,认为是借司法之手实施“强拆”。那么,案子还在审理就先予执行,法律依据是否充足?

朱巍:地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项目,物权法规定了基于公共利益,政府在保障补偿费、安置费等前提下,有权征收个人房屋等物权。所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和先予执行的司法解释,武汉法院作出的裁定都是说得过去的。

王优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此条规定可以被看作是武汉市中院裁定先予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

本案中,考虑到地铁项目建设涉及公共利益,江汉区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和担保,并且武汉市中院报请了湖北省高院批准,因此从程序上来看,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有的。但要注意的是,在先予执行的过程中,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充分沟通,向其释明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应给予其充分的搬迁时间和妥善安置。

王才亮:从目前的房屋征收与执行的相关法律看,法院裁定强拆是符合规定的。由于被征收人并未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提出复议与诉讼,而是仅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出诉讼,即是认可了该房屋征收的合法性与公益性。

李春华:我认为法院此举法据并不充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拆迁者已就此提起了行政诉讼且案件尚未判决并生效,拆迁部门就不能强制执行,更不能先予执行。否则,一旦法院判决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而涉案房产已拆,有失公平。

是否涉嫌侵犯居民权益?

在未走完司法程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处于稳定的不可更改状态的情况下,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让房屋得以被“强拆”,是否涉嫌侵犯了居民对房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王才亮:由于补偿决定的案件已是诉讼中,政府的征收决定不会有合法与否之争,争议的是补偿费的高低。为此,如果补偿决定的金额不低于市场价,则政府的补偿决定并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政府的补偿决定违法,若法院能公正司法,也能纠正其错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朱巍:从本案看,仅剩下“两户”的建筑,长时间的谈判和诉讼可能导致市民出行和交通建设的公共利益,这就涉及另外一个公共利益问题。因此,个人的所有权在公允的补偿前提下,应该首先让位于地铁建设和公共安全的双重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讲,“钉子户”的维权不能作为阻碍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理由。

王优银:武汉市中院裁定先予执行在程序上并没什么瑕疵,但是这并不代表先予执行裁定下的强拆不会侵犯居民的权益。如果居民的合法权益的确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得到救济。一方面对于作出执行裁定的法官,可以追责;另一方面针对自身的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李春华:侵权是肯定的,至于侵犯了何种权益,则要看被拆迁者的诉求是什么。如果他们是要求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而继续拥有房产,则法院的行为涉嫌侵犯了被拆迁者的胜诉权与财产权。如果他们是要求更为合理的补偿,而房屋在未判决前就被拆,则其失去了与拆迁方进行公平谈判的筹码,这样,即便最终的补偿金额不合理,他们都只能接受。

“先予执行”如何保障司法公信力?

尽管是为了保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地铁项目顺利推进,法院不是走快审程序,而是提前“准许强拆”,先予执行应如何保障司法公信力?

王优银:先予执行程序作为一项需要审慎对待的程序,在实践中很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院没有选择加快审判进程而是采取先予执行,的确会引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希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能够在程序健全的前提下加快审判进程,避免过多法外因素的干扰,高效迅速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可以协调好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被征收人正是出于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才会选择诉诸法律,因此,法院如何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关键问题。

王才亮:我担心的是法院对于政府的补偿决定的诉讼是否能依法审判。如果能,法院的公信力不会受到损害。反之,当然损害法院的公信力。

朱巍:司法公信力,既要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也要平衡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关系。政府在提供足够担保的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这符合物权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同时,政府也应该做好被拆迁人的安置过渡房工作。先予执行并非是案件的终结,并不会耽误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具体的拆迁补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认定审理工作还会继续。一旦政府败诉,将面临对担保财产的执行问题,这笔高额的执行担保应该可以承担可能发生的赔偿。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体现。

李春华:程序正义很重要,我们不能动辄强调公共利益而漠视个人利益。就本案而言,拆迁方事前工作没有做到位,因此发生纠纷。法院提前“准许强拆”,就好像告诉拆迁户,告与不告,你都是输,结果已经注定。这势必导致包括被拆迁者在内的百姓对行政诉讼失去信心,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

若“先予执行”错误有何救济途径?

若最终当事人胜诉,谁应该对已被拆毁的房屋负责?彼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又有哪些?

朱巍:一旦最终判决政府败诉,则可能面临超过补偿款的赔偿问题,这笔钱已经在之前提供的巨额担保中准备好了。所以,对于居民权利的救济,既包括担保财产,也包括行政机关和负责人的其他责任,应该说居民是有保障的。

王才亮:由于当事人并没有起诉征收决定违法,所以就不存在法院裁定“准许强拆”违法的问题。如果最终当事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胜诉,其被拆毁的房屋便可以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就能挽回损失,否则就不叫最终“胜诉”。因此,被征收人只有把精力用来对待目前正在进行的对补偿决定的诉讼。

王优银:此案中,江汉区政府提供了款项担保,若执行错误,则江汉区政府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审理此案的法官在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中存在违法情形的,那么法院也应作为担责的主体之一,被执行人不仅可以据此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而且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赔偿。

李春华:如果被拆迁者最终胜诉,对于已被拆毁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先予执行申请人负责赔偿损失,即被拆迁者可以向当地政府要求赔偿。如果案涉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确有错误,那么法院也应该对其作出的错误裁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拆迁者可就此依法提起国家赔偿。

◎文/图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郭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拆迁律师谈:不可小视的拆迁裁决
拆迁户除了提防违法强拆外,还要预防被合法强拆,
明确具体原则 细化工作规范 增强可操作性
依法强拆,也要悠着点|裁执分离,房屋征收强拆之法律研究
司法强拆就一定合法吗?
钉子户287平米房屋要价3000万 法院裁定:先拆了再说|李某|吴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