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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借用外债
您好!一、办理流程及资料: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等。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二、外债金额主要根据外债借款合同金额计。
三、注意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
(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4、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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