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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税务案件行政处理处罚参照标准(试行)
一、发票违章部分
序号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不应开具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计提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
不应开具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他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3
销售增值税免税项目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函[2005]780号、湘国税函[2005]470号)
×
4
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计提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第十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5
开票方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6
为他人代开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7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8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9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10
为他人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销售行为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二、增值税部分
(一)销项税额问题
序号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少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下同)
2
购、销货物不作帐务处理,既不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计提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下同)
3
销售货物收入不入帐,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4
销售货物收入记往来帐,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5
销售货物已计销售收入,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6
销售货物收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7
废料、下脚料销售收入,未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8
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了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加单行文)
9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换取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1
向实行统一核算但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七)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他人,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八)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4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国税发[1993]154)第一条(三)失效或废止
15
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放宽逾期期限的除外,不含啤酒、黄酒),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五条失效或废止
16
代购货物不同时具备“三项条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
17
收取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代垫运费”,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8
商业企业取得“三包费”收入未入帐或者冲减往来款项,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9
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中的货物销售收入,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0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21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22
关联企业、下属独立核算企业等在本单位领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3
转售水电气收取的水电气费,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4
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5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未单独核算销售额,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26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核算,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稅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
27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未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偷税故意行为的处罚
28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等价外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9
销售货物税率适用错误,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税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0
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31
多计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2
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地(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
33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头大尾小”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4
销售额与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5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享受了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国税发[1996]155号)第四条失效或废止
36
民政福利生产企业销售外购货物和委托加工货物,享受了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7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享受了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进项税额问题
序号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
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4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
5
取得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6
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7
外购货物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帐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8
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未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9
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0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中的公告第一条(国税发[2003]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1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费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税函[2005]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2
购入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3
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以及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税函[2005]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4
将外购货物价款全部或部分计入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5
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且不合理,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6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7
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8
开具收购业发票收购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9
外购非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0
销售自产水、电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自来水公司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四条(财税字[19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1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或少转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2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未转出或少转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3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映税劳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4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转出或少转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未转出或少转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消费税部分
序号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将自产应说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说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成、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9号)(下同)
2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低又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3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未并入白酒销售额申报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4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申报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5
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依据、税率适用错误,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6
烟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依据、税率适用错误,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7
零售环节取得铂金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四、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收益类问题
序号
问题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取得应税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下同)
2
将应税收入记入往来帐户或其他科目,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
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4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5
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或少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6
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7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下同)
8
金融企业取得国债手续费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支出类问题
序号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实行“工效挂钩”核算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未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
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三)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定额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财税[2004]215号、湘财税[2005]16号),《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总工发[2005]9号、湘工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
应在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工会经费中列支支出而未在“三项费用”中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国税函[2003]1329号、湘国税函[200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854号、湘国税函[2005]5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4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未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5
取得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国税发[2000]84号),《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6
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离退休人员未经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1999]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7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发[2003]70号、湘国税函[2003]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湘国税函[2003]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8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9
多计固定资产折旧费未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0
在税前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1
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2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3
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
×
查2003文件
14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5
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6
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7
支付的土地支付金未按规定的期限摊销,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8
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未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9
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0
计提当年已实际发生但未支付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1
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调整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26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005年9月1日(国税发[1997]190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执行
22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3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4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5
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6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以及另开发票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7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8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9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0
在税前列支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1
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以及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2
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33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
2/33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有关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界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界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发[2005]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综合类
序号
问题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企业虚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5]190号、湘国税函[2005]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国税函[2004]29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函[2005]190号、湘国税函[2005]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国税函[2004]296号)
×
五、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以下为新增部分)
(一)收益类问题
序号
问题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第二条
(二)支出类问题
序号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其购进的货物以及查补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x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
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以后继续提取坏账准备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
企业为减少未来费用和抵御各种风险,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及坏帐准备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4
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第一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6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入成本费用等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7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等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8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列入成本费用等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9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列入成本费用等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0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列入成本费用等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1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列入成本费用等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2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等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3
坏帐准备的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第二项、《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4
坏帐损失的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5
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综合类
序号
问题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补税
罚款
备注
1
偷税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条执行
说明:1、表内“√”表示该项要处理(处罚),“×”表示该项不处理。
2、加收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补税项目,CTAIS将从应自行申报缴纳期满后自动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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