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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办法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办法


为了与稽查局密切配合,增强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稽查局及所属科室和纳税评估科共同遵守。

一、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的案件标准

(一)评估分析环节

1.纳税人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屡次告知或采取限期改正措施,拒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税务稽查部门确定的专项评估任务。

(二)约谈、函告、实地核查环节

1.正常经营但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约谈、函告或实地调查核实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送达约谈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约谈的;

(2)发出税务函告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回复函告的;

2.纳税人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中对涉税问题或疑点没有做出任何解释说明的;

3.经函告、约谈、实地调查核实,仍无法排除涉税疑点的。

(三)执行环节

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四)涉税疑点或问题重复发生的

通过纳税评估确认,发现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同一性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发生三次的。

(五)其他情形

在以上各环节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双向反馈

(一)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的程序及资料

1.对于符合标准的,由税务所的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在《纳税评估报告》中明确填写“转税务稽查原因、意见等”;经税务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和有关资料等上报到纳税评估科。

(1)“纳税人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屡次告知或采取限期改正措施,拒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上报《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应的资料。

(2)属于“税务稽查部门确定的专项评估任务”的,上报《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

(3)“送达约谈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约谈的” ,上报《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税务约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应的资料。

(4)“发出税务函告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回复函告的”,上报《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税务函告》及送达回证等相应的资料。

(5)“纳税人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中对涉税问题或疑点没有做出任何解释说明的”,上报《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相应环节的税务文书以及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纳税情况说明或自查报告和有关证据资料)等。

(6)“经函告无法排除涉税疑点的”,上报《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税务函告》及送达回证、函告回复等相应的资料。

(7)“经约谈无法排除涉税疑点的”,上报《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税务约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约谈记录》、《集体税务约谈记录》、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纳税情况说明或自查报告和有关证据资料)等。

(8)“经实地调查核实,无法排除涉税疑点的”,直接采取实地调查核实的,上报《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纳税情况说明或自查报告和有关证据资料)等;经过函告、约谈环节的,还需提供相应环节的资料。

(9)符合“第(三)项”移交稽查标准的,将纳税评估过程相应的文书及《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纳税情况报告表》、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纳税情况说明或自查报告和有关证据资料)等上报到纳税评估科。

(10)符合“第(四)项”移交稽查标准的,将前两次评估结果填写在《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相应的栏目中,连同确认涉税疑点或问题过程中使用的文书以及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纳税情况说明或自查报告和有关证据资料)等上报到纳税评估科。

(11)符合“第(五)项”移交稽查标准的,将《纳税评估报告》(一式两份)连同相应评估过程应上报的资料等上报到纳税评估科。

2.经审核合格的,由纳税评估科填制《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由移交部门负责人、接受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纳税评估报告》(一份)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局。

3.纳税评估科按照规定将移交税务稽查的纳税评估案件向市局进行备案。

(二)税务稽查结果反馈

1.个案反馈:针对每一个移交稽查的案件,稽查局立案审理科自审结后10日内将纳税评估疑点的检查情况和税务稽查总体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科。但时间总长为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之日起60日内反馈。特殊情况的说明理由。

2.综合反馈:稽查局立案审理科将税务稽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征管漏洞及改进建议等总体情况,向纳税评估科进行综合反馈,每季度一次。

3.向评估实施部门反馈:纳税评估科在接到稽查局立案审理科的情况反馈后,将汇总结果向税务所进行反馈,每季度反馈一次。

三、总体要求

(一)各税务所对于符合移交税务稽查标准的案件进行严格初审,保证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纳税评估科对于税务所上报的移交税务稽查的评估案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评估案件的质量。

(三)稽查局及所属科室和纳税评估科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反馈。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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