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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国税局原局长财产来源不明被判8年
昨日,记者获悉,日前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法院对聊城市市区国税局原局长荆长民职务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荆长民利用担任东阿县国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王某送予的现金共计5.5万元,并在补缴税款、罚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荆长民利用担任聊城市市区国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现金共 计2.5万元,并在税收指标调整、民营经济税收额调整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此外,荆长民对1846173.32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日前,此案经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荆长民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外,受贿赃款8万元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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