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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解读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一)抚恤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翻印下发组通字〔2014〕33号文件的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计发基数。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补发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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