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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申请破产清算

专业文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申请破产清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因其非营利性和社会性质,决定了其与公司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像公司一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疑是债权人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和探析。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可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个体型,广泛分布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三个鲜明的特征,民间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区别于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则是其与企业的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独立性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决定人员聘用、业务活动,不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执行转破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前述条件之一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如被执行人不属于企业法人,应不能适用相关执行转破产制度。故,依据现有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尚不能依据上述规定适用执行转破产制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前述规定仅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清算。但是,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是否可申请破产清算以及由谁申请破产清算,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该规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破产清算是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应当由相关法律予以明确。对于该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1项进行了解答。具体如下:

对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能否适用破产清算,应当由相关法律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的规定,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有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非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破产清算的,原则上不应受理。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获清偿部分,仍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结合上述解答,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学校。除此之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将不予受理。

四、结语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参与市场竞争,必然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又不能适用破产清算制度时,该组织涉及的特定群体和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获得保障。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增加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个性条款的规定,以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有序退出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来源:天驰君泰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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