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如何选择?
自认倒霉?
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是现实中确有诸多维权者却被反控敲诈勒索,遭受到刑事追诉。
维权or敲诈勒索
却只有一步之遥
黄静案中起因是在华硕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经常出现问题,后经检测使用的是测试版的处理器。为此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李海峰案起因是购买的4包已过保质期的今麦郎方便面,经检测其中调料包金属含量高于国家标准,并推测吃今麦郎方便面是其母患癌的主因,并以此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索赔未果后将主观臆断的今麦郎方便面致其母换癌的谣言大肆在网上传播。
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无需质疑的。我们看到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中都赋予了消费者在支付一定对价的基础上享有合理、得到保障的商品、食品药品和服务的权利。
其实不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遭受欺诈要求赔偿的上限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不足500以500元计算。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拔高了此赔偿数额,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不足1千的为1千。
有观点认为,高达几百万的天价索赔超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足以反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可否认,天价索赔确实超出了普通大众的正常预测标准。但需要明晰的是,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谈判的结果,消费者并不能单方决定。市场经济中通俗语言“漫天要价、坐地还价”说明的正是这个道理。法律上对于索赔上限的确定,对民事主体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协商并无强制力。在民商事领域中,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都能为法律所接受。换句话说,即使消费者开出了天价赔偿,经营者愿意赔偿,法律也无权予以禁止,毕竟这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自由约定。
因此
赔的数额并不是正当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
成立此罪主观上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上需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如果上述两案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那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呢?
◆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无法律上的正当根据而将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简单的说是变他人所有为自己所有。因此这两起案件事实都能够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两起案件当事人索赔的事实依据在于商家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作为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享有赔偿的权利是明文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索赔理所当然的能够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莫做过度维权“终结者”,你可能面临“黑暗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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