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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做过度维权“终结者”,你可能面临“黑暗命运”
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过期食品

你会如何选择?

自认倒霉?

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是现实中确有诸多维权者却被反控敲诈勒索,遭受到刑事追诉。

维权or敲诈勒索

却只有一步之遥

案例一:黄静索赔华硕案

黄静案中起因是在华硕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经常出现问题,后经检测使用的是测试版的处理器。为此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二:李海峰索赔今麦郎案

李海峰案起因是购买的4包已过保质期的今麦郎方便面,经检测其中调料包金属含量高于国家标准,并推测吃今麦郎方便面是其母患癌的主因,并以此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索赔未果后将主观臆断的今麦郎方便面致其母换癌的谣言大肆在网上传播。

这两起案件有着高度的相似,却有着不同的结局。前者检察院以不起诉结案,后者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截然不同的定性在告诉大众,维权与敲诈勒索只有一步之遥。在维权可能涉及罪与罚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何种方式维护成为最为关注的话题。
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的时候,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是否拥有维护自己权利,向商家索赔的权利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无需质疑的。我们看到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中都赋予了消费者在支付一定对价的基础上享有合理、得到保障的商品、食品药品和服务的权利。

那前文举例的两个案例是不是因为“天价”的数额而让索赔变得不正当呢?

其实不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遭受欺诈要求赔偿的上限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不足500以500元计算。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拔高了此赔偿数额,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不足1千的为1千。

有观点认为,高达几百万的天价索赔超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足以反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可否认,天价索赔确实超出了普通大众的正常预测标准。但需要明晰的是,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谈判的结果,消费者并不能单方决定。市场经济中通俗语言“漫天要价、坐地还价”说明的正是这个道理。法律上对于索赔上限的确定,对民事主体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协商并无强制力。在民商事领域中,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都能为法律所接受。换句话说,即使消费者开出了天价赔偿,经营者愿意赔偿,法律也无权予以禁止,毕竟这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自由约定。

因此

赔的数额并不是正当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黄静获得无罪处理,而李海峰却最终需要在牢狱里度过八年时光呢?
将目光回到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成立此罪主观上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上需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如果上述两案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那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呢?

主观上:

◆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无法律上的正当根据而将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简单的说是变他人所有为自己所有。因此这两起案件事实都能够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两起案件当事人索赔的事实依据在于商家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作为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享有赔偿的权利是明文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索赔理所当然的能够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即使具备正当的理由索赔,也需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否则行使权利的方式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这是黄静最终无罪而李海峰却获刑的原因所在。黄静索赔过程之中并未捏造任何事实,而李海峰却主观臆断,认为其母患癌的原因在于吃今麦郎方便面,以此理由要求赔偿并将“今麦郎方便面致癌”的言论广为扩散在网络上。这种行为是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以破坏公司声誉为筹码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声誉是一个公司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消费者购物、消费重要的参考因素。以不给钱就散播并不存在的事实损害声誉,这种方式理所当然具有胁迫性,为法律所禁止。
一言以概之,当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索赔是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但请一定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否则面临的可能是李海峰式的牢狱之灾。
法律知识小课堂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 徐汪群

原标题:《莫做过度维权“终结者”,你可能面临“黑暗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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