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 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7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1993]249号
【发布日期】1993-12-17
【生效日期】1993-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宁波

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

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17日法经<1993>24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1993年8月28日《关于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诉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委托代理进口钢材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请求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办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就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在你庭请示的案件中,根据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原宁波华能港前工业区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即后来的华能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钢材协议及随后华能公司、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又与宁波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达成的协议,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主要负责对外合同的履行,包括开证、支付、联系、检验及索赔等。根据你庭报告中所述情况,中信贸易公司中,信技术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上述义务,因此,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将进口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的交付地作为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地是不妥当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网络信息举报联系方式:0539-8321536;举报邮箱:lsfybgs@ly.shandong.cn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国内商事仲裁50部法律法规汇编(附参考案例规则)下
从一个案例分析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意见指导案例大全(2015升级版)|劳动法库
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超强汇总)| 劳动法库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能否激活知名而特有商品名称保护?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