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县级城市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文件效力的通知 鲁政字[2005]29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政府工作提速和简政放权的要求,2003年7月,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对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批复。截止到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对宁阳县、青州市等81个县(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批复。省政府确认,省政府法制办的批复文件与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名单 济南市:济阳、商河县 青岛市:胶南、胶州、平度、莱西市 淄博市:桓台、高青、沂源县 枣庄市:滕州市 东营市:垦利、广饶、利津县 烟台市:龙口、莱阳、招远、蓬莱市,栖霞、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诸城、寿光、安丘、昌邑市,昌乐县 济宁市:曲阜、兖州、邹城市、鱼台、金乡、嘉祥、微山、汶上、泗水、梁山县 泰安市:新泰市、宁阳、东平县 威海市:乳山、文登、荣成市 日照市:五莲、莒县 临沂市:沂南、郯城、沂水、苍山、费县、平邑、莒南、蒙阴、临沭县 德州市:乐陵、禹城市、陵县、宁津、齐河、武城、庆云、平原、夏津、临邑县 聊城市:临清市、茌平、阳谷、莘县、东阿、冠县 滨州市:沾化、惠民、阳信、无棣县 菏泽市:鄄城、郓城、单县、曹县、定陶、巨野、东明、成武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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