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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详细规范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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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012年12月31日讯 (记者 张先明)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见三版)。全文共十三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转第四版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还对“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数额,多次行贿,数罪并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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