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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后能否再要求对方支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后能否再要求对方支

  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能否再向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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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关于此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的沟通,在探视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够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修正后规定的探视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也就是说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保护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对《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抚养义务应作狭义的理解,即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该义务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该条解释与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以及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已相违背。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的约定已经排除了子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为无效。
   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只能是离婚后父母双方的内部抚养费如何支付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协议都不能剥夺的。更何况法律还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出要求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成原约定支付抚养费为零,现只不过增加至一定的数额而已。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属双方意思自治。但权利可以放弃,义务还必须履行。如果该协议有效的话,也就意味着一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还逃避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那离婚后子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往往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教育子女,主要承担了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而不实际抚养教育子女的一方主要是支付抚养费。
   因此,当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承担时,一方可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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