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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先后顺序 在执行中如何掌握和办理
[基本案情]
被告谷某是两个案件的被告,其中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谷某民间借贷欠原告李某88万元,2008年6月5日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2008年6月5日我院依法作出(2008)鸡冠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8年6月5日送达给开发公司,查封了被告丈夫赵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0万元。并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鸡冠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谷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880,000.00元。
另一案件、原告范某与被告谷某民间借贷欠原告范某20万元,2008年6月5日我院依法作出(2008)鸡冠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8年6月5日送达给开发公司,查封了被告丈夫赵某所有的某开发公司开发的康新10号楼1单元502室,建筑面积82.6平方米的楼房和康新9号楼12号,建筑面积43平方米的车库。并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8)鸡冠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200,000.00元。
[执行经过]
2009年1月13日范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鸡冠民初字第1045号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因另一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当时并未向我院申请执行,我执行部门也不知有李某案件,范某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中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鸡冠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丈夫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0万元。法院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购房款项时,开发公司也未向执行部门说明另一案件的保全情况。执行部门于2009年3月11日将执行款支付给范某,我院在该案执行中,任何单位及部门均未向我执行部门介绍或提出过李某案件。范某案件在我院执行完毕后,另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09年6月8日才向我院申请执行。
2012年8月3日另一案件申请执行李某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监督书,我院执行审查部门审查后,作出(2012)鸡冠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范某身请执行谷某案件中提取了另一案件李某诉讼保全款实属不当,撤销了(2009)鸡冠法执字第104号提取20万元购房款的执行裁定书。该提取裁定被撤销后我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了 (2009)鸡冠执字第104-1号执行回转裁定书,并送达给范某,要求申请执行人范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已领取的被执行人房屋预付款20万及其孳息交付我院。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执行审查撤销了提取裁定,并作出执行回转是正确的。理由: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承认申请人对其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享有优先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1至95条均有债权人参与分配的一些规定。故该案应执行回转后,按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办理,所以本案执行回转是正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执行审查撤销了提取裁定,并作出执行回转是错误的,《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有预售许可, 被执行人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故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预购房屋是正确的,但由于被执行人未将全额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单位,开发单位也未将房屋交付给被执行人。执行中法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的预交款是正确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另一案件申请执行人是同一天采取的保全措施,执行中,应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偿还。所以,执行审查撤销了提取裁定后执行回转是错误的。
[案件评析]
法院采用第一种观点执行案件是合法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承担保全赔偿责任等风险后,并不享有实质上对保全财产的任何优先权,执行中,保全财产是被告的主要财产,那么,保全措施只是一种控制措施,与其他无优先权的并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具有相同的权利,被执行人如除保全财产外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保全措施应按先后顺序办理,执行中也应给予考虑。本案中二申请人是同一天采取的保全措施,先后顺序无法分清的情况下,应考虑被执行财产总额是否能全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总额,大于,则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小于,则按参与分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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