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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扎实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工作

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部署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工作,实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通知》指出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是落实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一次办好”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的减证便民,进一步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通知》要求

各地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签订合作协议,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联办。群众及企业因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遗赠、赠与、委托等办理公证事项时,可以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由公证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要求,一次性收齐公证申请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公证完成后,公证机构通过系统平台将公证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即时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登记。2021年1月底前,完成省级接口开发和系统对接,6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联办业务调试,全面启动线上业务联办。

《通知》提出

在线上“总对总”业务联办之前,公证机构可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或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实现线下业务联办。不能进驻的,在公证完成后,公证机构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推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对接,确保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各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代办费用。

《通知》强调

各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强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业务联办工作。各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公证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泄漏和用于业务办理事项之外的用途,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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