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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二次报销”的钱3月起进“兜”
去年沈阳城镇职工补充医保将发放,涉及17万多人次
医保“二次报销”的钱3月起进“兜”
从3月1日开始,在2011年度发生符合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职工应该由医保“二次报销”的钱,将陆续进入参保职工的“口袋”中,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进行查询。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医保局了解到上述信息。
去年12月份,为了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我市建立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人员,其看病住院费用报销后,如果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标准,还可以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这个钱怎么给?”很多在2011年度发生符合“二次报销”政策的市民都有这样的疑问。因为新政策的实施期在建立期之前。所以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分期分批将报销款划拨到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2012年1-2月为报销准备阶段,主要进行有关信息采集、软件开发和报销计算等工作。2012年3月份开始实施具体报销工作。
市医保局政策咨询处的王处长介绍说:据统计,2011年,符合城镇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的共计17.9万人次。预计“二次报销”的金额总支出高达7452万元。这意味着,参保人员的就医报销比例照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提高了2%—3%。
从3月1日到今年年底,参保人员相应的账户中,就能陆续收到2011年医保“二次报销”的钱;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居民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进行查询。政策咨询电话:88614973 、88614673 、62161771。
相关链接1
四种查询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查询本人2011年及2012年以后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情况。
1.触摸屏查询。参保人员可通过在市医保局、各分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设置的触摸屏,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查询。
2.医保网站查询。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进入“个人用户”板块查询。
3.自助语音电话查询。参保人员可拨打自助语音电话62167890,根据语音提示查询。
4.医保局业务窗口查询。参保人员可在市医保局或各分局的业务窗口查询。
相关链接2
2011年补充医疗保险三种补偿方式:
2011年补偿办法如下,单位在职职工申报截止到2012年10月底,如果参保人员的所属单位还未进行申报,发生符合政策的参保在职职工也可个人去申报。
1.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的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发放银行账户补偿。
2.其他退休人员和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申办手续。职工个人也可办理申办手续(职工个人如无特殊情况应与单位一同申报)。
⑴单位申办操作流程
参保单位登录市医保局网站,点击“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支付受理平台”板块,查看单位报销明细汇总单,确认报销金额,打印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承诺书到市医保局或各分局补充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
⑵个人申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点击“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支付受理平台”板块,查看个人报销明细汇总单,确认报销金额,填写本人工商银行账户,打印协议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医保局或各分局补充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
3.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账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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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报销”款如何计算?
个人自付部分超600元,按比例“二次报销”
尽管本报去年12月16日曾报道过该新闻,但因当时尚未到报销阶段,许多参保人员对于如何计算医保“二次报销”款不是很清楚。3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查询到自己应得的“二次报销”款金额数目以后,就可按照下面的计算方法看看补偿的数额是否正确。
补充医疗保险人群范围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但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举例说明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老王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名退休职工,在某特三级医院发生住院费用为60000元(其中:甲类药品10000元;乙类药品20000元,先行自付比例为8%;体内置放材料30000元,限额支付15000元),起付标准1200元,自付比例11%。
此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1、甲类药品10000元;
2、乙类药品20000元中扣除个人先行自付8%部分〔20000元×(1-8%)〕=18400元;
3、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支付15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0000元+18400元+15000元=4340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扣除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自付比例11%。=(43400元-1200元)×11%=4642元。
参保人员此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包括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超过600元以上的,按照补偿比例分段进行核算:
因此,该参保人员此次住院,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金额为80元+100元+1200元+1149.4元=2529.40元。老王要是在今年发生了这笔医疗费用,有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就能比去年多报销2529.40元。
本版撰稿 记者 陈扶宜 实习记者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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