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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保险价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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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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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赔偿限额为38万,以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保险价值。A公司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其提交的《财产损失单》称其流动资产实际损失为10万元,提交的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为5万元。

  [析案]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A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证据证明保险标的物实际存在并因保险事故而实际灭失,应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赔偿损失10万元。笔者认为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价值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选择采用账面资产的记载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方法,这种约定符合市场规律,亦是由流动资产作为产品在投保期间其数量会不断变化这一特点所确定的。

  保险单中约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由此可知,对于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的计算不是采用定值保险方式,而是不定值保险方式。此外,对于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不是以出险之时清点保险标的损失数量的方式进行,而是以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作为依据予以确定。本案中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为5万元,所以保险价值应为5万元。

  本案流动资产部分保险金额是38万,而保险价值是5万元,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33万元。新《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案《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31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本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本案流动资产的赔偿金额为5万元。

  如果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了保险合同系不定值保险,又没有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计算方法,则应当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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