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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增值发票构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的颜色和名字。
  现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2.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禁止购买情况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要求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用发票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专用发票保管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重新开具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
  

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

增值发票真伪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
  第一:从外表看有以下二个方面特征:
  1、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
  

增值税专用发票

  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通过高倍放大镜可以清晰地看到。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号码字体印刷。
  第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能起到防伪功能作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避免收取假发票有力手段.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 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 起止范围登记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有关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 被登记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的发放环 节便掌握了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信息。便于加强控制的管理。
  3、在开票过程中,利用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和税额等)经数据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录到金税卡的黑匣子中。如需识别一张发票的真伪,可通过数据扫描仪或键盘将发票上的密文输入认证报税子系统,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字信息经解密恢复出七项关键参数,再与发票上的相应内容比对,由于防伪增值税专 用发票是一票一密,因而比对结果一致则为真票, 若不相符即为假票。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了防伪密码,密码解析后信息包括了购销双方的企业名称。个别试点地区专用发票密码区还使用二维码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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