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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方法的失效

PE投资一般投向成长和成熟阶段的企业,在投资中讲究讲安全性,尽量回避风险,主要关注目标企业的现状、企业目前的营业收入、资金周转和盈利能力,重点考核的是企业财务指标,在投资需要企业股东的抵押或担保,企业现有股东通常要承诺在3~5年内企业不能上市的话,企业现有股东必须按照协商确定的利息回购PE投资者的全部股份。这样的防范措施,就可以大大降低投资后的风险,倘若所投资的企业不能够上市,或者经营的不够理想,就可以按照投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股份,而且只要该企业有规模化的盈利,原股东就有资金能力来进行回购。这样,即使投资不成功,投资的风险还是比较小的,这也是这些有限合伙企业在募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时,给这些有限合伙人介绍可能的风险时,也会一再强调和反复说明的。

不同于PE投资机构看重的已经有规模化盈利的企业,创业企业由于在初创期,可能营业收入都不多,倘若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地发展起来,创业投资机构就不会再考虑有关股权回购的问题;倘若创业企业发展不顺利,企业一直不能引进新的投资者,或者一直没有盈利,尽管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参照PE的做法与创业者和原有股东签署了有法律效力的股份回购协议,但由于创业企业没有盈利,创业团队可能已经将自己的全部资产都投入到了创业企业当中,不再拥有其他的资产,即使创业者承认当初签署投资协议的有效性,也没有能力和条件来按照协议进行股份的回购。

创业投资机构不具备学习PE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和条件,就不得不另外准备一套适合创业投资特征的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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