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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解读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房屋共有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对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各共有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按其协议对共有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但应注意的是,此处拆迁人与房屋共有人之间为不可分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各共有人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1、确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已经确定。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以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额。
   2、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4、《物权法》
第103条 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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