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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17%)。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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