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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如此选择,做人底线基本沦丧

最近,有一场父子之间的官司引发了热烈讨论。父亲以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把儿子告上法庭,儿子说他3岁的时候,父母离异,自己跟着母亲生活,并且从了母姓,父亲自此没有尽到养育的责任,因此,现在他也应该拒绝赡养。

网上就此话题设置了正反方评论投票。正方: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父母赋予子女生命,即便未尽责任义务,但血亲关系浓厚,不能眼看他们老无所养,这是做人的底线。反方:不尽义务当然不能享受权利,这是咎由自取。血缘不能变成养老的筹码,否则是对辛苦尽责一方的不公,也会促使更多人逃避义务。

投票结果:支持正方的为22%,支持反方的为78%。 

当前中国社会不仅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也处于文化混沌不清的时期,处于思想理念左右不定的时期,处于文明是非混乱不堪的时期。对此,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过,对于这个投票结果,还是出乎我的意料,甚至让我震惊,几乎可以哀叹一声,国人如此选择,做人底线可谓基本沦丧。

儿子因为父亲不曾养育自己而拒绝赡养父亲,这个因果关系,看似有些道理,其实谬论。这个因果关系的逻辑是对等交换原则。所谓对等交换,是商业交易行为的公认原则。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在平等互利的交易原则之上,交易标的应该实现对等交换,如果一方不守约,另一方有权停止交易。

然而,父子之间的养育赡养是商业交易吗?在这个问题上,毋须赘言,大家,包括反方,应该明白,非也。

有人或许说这是一种因果报应。从宗教层面的意思来说,因果报应有其道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虽然在理性认识上无法完全确定这样的因果关系,但是,从劝善角度来说,这个初衷是好的。不过,宗教方面的事情,基础原本就不是理性认识,而是信仰。这就是说,对于因果报应之说,在宗教方面,可以成立,但是,在理性分析方面,无法确证。本案既然到了法院,法院之审理只能完全根据理性分析,而不会根据宗教信仰。

若此,反方理由何在?

当然,从情绪方面来说,反方的立场,可以理解。然而,做为人,不能完全根据自己的情绪之好恶来做为人处事之判断。这个道理,也不用多说,大家,包括反方,也都懂得。

既然懂得,反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立场?

我看,根本原因,对于怎么做人,反方之理性认识并不到位。

关于做人,有两个方面,应该认识清楚。其一,不能以“关系”为原则来处理人际关系;其二,要明白做人的底线是什么。

人,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主体,每个人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各人为了各自的生存,必然会发生利益矛盾,解决的办法无非有两种,一种是对抗到底,搞出个你死我活,另一种是互相礼让,团结互助。自原始社会开始发展,人类逐渐认识到,争斗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如果因为争斗而丧生,那还不如不争斗。何况,人毕竟是群居动物,其社会属性注定相互依赖也是必需的。由此,人类逐渐产生了公认的通过利他而实现利我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这在古代中国,就是儒家提倡的“礼义”,现在,就是所谓的道德。

道德是自律,然而,各人的禀赋不同,善恶成分不同,后天教化不同,恶之成分多的人,后天教化不到位的人,在其私欲的促使下,如禽兽般,其理性认识能力低下,而会做出不道德的事情,甚至导致对他人的严重的侵犯。一个人,如果纯粹为了他的私利,而不让他人生存,威胁到公众的人身安全,为了保护其他人,这样的人就必需得到强制的限制。这就是法律。

可见,一个人,要实现其正常的存在,前提就是要遵守道德和法律。不遵守道德,势必导致自绝于他人,而难以在社会上立足,不遵守法律,在监狱中,被限制了自由,那就丧失了作为一个自由人天然的主体地位。

几千年来,人类之繁衍和发展,就是因为坚守道德和法律。否则,人人争斗,出不了原始社会,已经互相屠杀玩完了。

在自己私欲的促使下,在自己好恶之情绪之冲动下,就不会做理性分析,所谓丧失了理智。人和低级动物的本质区别,就是理性认识。人如果丧失了理智,如果不具备理性认识,那就和禽兽没有什么区别了。

如上所说,明白道德和法律之必需是一种理性认识,明白这样的理性认识,就需要教化。78%之反对,是否可以说明当前中国人口之78%是属于缺乏教化的呢?果如此,难道当前中国政府是在搞“无为而治"吗?

一个人,认识清楚了道德和法律是做人的底线,就会首先以道德和法律为根据来分析问题。本案中,如果 这个儿子明白这个道理,能够首先以做人的道德和法律来考虑,那么,即使有憎恨其父亲之情绪,也会明白,在道德上,他只能坚守作为儿子的本份,赡养父母是人伦道德之必需,在法律上,他应该明白,为什么会有遗弃罪。

以这个底线为基础,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对待,利益对等原则,就可以适当地使用。比如此案,其父没有尽到养育子女的责任,违反了道德和法律,应该受到谴责。故,儿子对其赡养之经济付出,可以从低执行。

根据道德和法律做人,一个人才可以实现自由自主独立地存在,这样的存在,在哲学上,就是一个主体之存在。凡是可以独立自主的存在就是主体。都是主体,其主体权益和地位都是天然的,因此,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作为主体而存在的人,每个人不是其他人的附庸,也不是其他人的主子。

明白了人的主体地位,明白了实现这个主体地位必需的道德和法律,人就不会以对等交换的纯粹功利思想维持人际关系,在人际关系中,也不会沦为主子和奴才那样的不平等陷阱,在民主发展的时代中,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的自由和民主权益,手中的选票才不会去随便地换钞票。

最后,说句引申题外话,以这78%反对所体现出的公民素养,可见当前中国人之民主素养,而更觉民主建设和发展,路慢慢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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