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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金应优先补偿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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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去年12月19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为了做好行政和解试点过程中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起草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月9日正式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规范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与使用是很有必要的,这是行政和解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重要一步。而且从《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也确实体现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比如,对行政和解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受损失。同时明确规定对挪用、侵占或骗取行政和解金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规定,保护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按照向个人投资者倾斜的原则,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比例做出不同安排。


    不过,尽管如此,《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以笔者之见,至少如下三处是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或值得商榷的。


    首先,行政和解金应突出优先补偿中小投资者。虽然第十一条作出规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按照向个人投资者倾斜的原则,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比例做出不同安排。对个人投资者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其受到损失为限。但由于个人投资者也包括了大户与超级大户,加上“原则上”的提法有其灵活性。因此,在这一条款上有必要突出优先补偿中小投资者,明确规定:优先并全额补偿投资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对行政和解金的安全性原则进行了强调,规定行政和解金的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笔者以为,行政和解金既然是专门管理,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受损失,那么行政和解金就只能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存放在银行里,而不应用于购买国债、央行债券等。后者属于挪用行政和解金范畴,应坚决予以禁止。


    此外,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部分,当划拨给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是如“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所规定的那样:“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实际上,目前股市上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的做法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种做法有必要予以纠正。尤其是不能将这种做法延伸到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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