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真卿判决的一桩离婚案
全唐诗第158卷有杨志坚《送妻》诗一首:
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
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
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
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一般的人们不知,这实是唐代著名书法家、戎马一生的军事家、政治家颜真卿出任江西抚州太守时所审的一桩民事案件的呈堂证据。
那案件是一件离婚案件,案情如下:抚州书生杨志坚素爱诗书,志在为仕,但屡试不第,家益贫。其妻不耐贫贱,提出离婚,杨志坚赋得前诗,表明心迹:我一生的志向是读书报效朝廷,但头上出现了白发仍未科得功名。打渔老汉也知道山中溪谷有明有暗,但我这位草野出身的妻子却不了解科得功名有早有迟。她要离婚就由她离婚吧,从今日起便各自分手走自己的道路!
其后,可能杨志坚未能按诗中所说,顺顺当当与小娘子分手,那位可爱的佳人便把扬志坚告上法庭。那首署题为《送妻》的诗便是呈堂证据,证明夫妻二人确已感情破裂,并且杨志坚曾经允诺离婚。审案的法官为知府大人颜真卿,一看证据,便知小娘子所诉属实。按照《唐律》关于“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睦而协商离婚者应予准许,不为犯罪)的规定,应当判决二人离婚。但从《送妻》一诗看,杨志坚诗书饱读,词意清丽,志向高远,甚当褒奖。因而,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闾,败伤风俗,若无斥贬,侥幸者多。阿王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按杨志坚妻求别适判》
(简译:杨志坚素为儒学,学问极好。愚昧的妻子嫌其未得知遇,要求离婚。志士的仓中无米了,那女子怎会愿意继续陪他读书呢;才者的妻子一定要离去,也就不指望她等待某一日丈夫金榜题名了。杖斥二十,任她改嫁吧,真是败风伤俗。为倡导学风,赐杨志坚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并在军中给他安排官职。此判宜应地方百姓尽以知之。)
判词《按杨志坚妻求别适判》是中国书法之瑰宝,杨诗是中国诗歌之瑰宝,判意是中国司法之瑰宝,是为中国历史之一举三得也。书法之宝,庄严正大,公义凛然;诗歌之宝,安居贫贱,一心向志,清意如珠,纯洁可掬;司法之宝,既合当朝法度,又合儒学伦理。诚为难得!
此判对中国司法史来说,也有研究价值。一桩小小的婚姻案件,由堂堂知府大人亲自审理,表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权、行政权一元行使的特征。此特征是众所周知的,不议。具有较细厘清价值的是,此案比较典型地表现出中国古代刑事、民事、行政混合而一的司法特点:离婚,属于民事;但在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律条文中,却有着某某情况下“不坐”(不追究犯罪)的规定;与现代司法制度相殊更远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以国库财政的支付,来表彰争议之一方(赐杨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并行使国家权力,在军中给杨志坚安排官职。
此判还表现了中国司法文书与文学文体混而不分的特点。“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是谓中国词赋常所好用的典比手法——借古代故事,喻现实事情。王欢、朱叟(朱买臣)皆为颜真卿以前安贫乐道、出道较晚的读书人,皆有妻子不耐贫贱而提出离婚的故事。颜真卿将此故事按入判词,表现了中国古代实用文书和文学作品文体混用的特点。
以今日之眼光看颜真卿判案,存在着些许遗憾。杨妻是一位多么亮丽可爱、泼辣敢为的性情中女子,为解脱原来婚姻的束缚,却杖笞加诸于身,更为委曲者,以不贞之名影响于抚州乡闾。我们不能不为这位女子感到怨憾。抚州地方之山光水色至今仍闪耀着她美丽而略含幽怨的光影,与诗与书与判一起,映照着中华文化的朗丽的天空!
当然,以今日的眼光来看,此中也有颜真卿的遗憾。但颜真卿的人格之美本来就是悲剧性的,如其字之豪壮悲慨,庄严正大,但又如山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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